劳工法规又称“劳动者法规”、“工人法规”。调整 资本主义 劳动关系 的法律。 从14世纪到18世纪中叶, 欧洲 许多 资本主义国家 如英、法、 荷兰 等国为了帮助 资本家 加强剥削那些被迫从事雇佣劳动的人,保证资本家能够榨取更多的 剩余价值 ,曾先后制定了许多强制工人接受苛刻劳动条件的法律,如延长工作时间、限制最高工资额等。当时,人们把这类法律,统称为“劳工法规”。“劳工法规”仍属于 资产阶级 民法 的范畴。后来,由于 工人阶级 的不断斗争,迫使资产阶级政府废除“劳工法规”,代之以以限制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条件为主要内容的“ 工厂立法 ”,从而产生了现代意义的劳动法。
正文
劳动手册是在实行 劳动合同制 的情况下,由劳动行政机关制作的记载劳动各方面情况的文本。是合同制工人的合法凭证,兼有个人档案的性质和作用。所记载的情况供用人单位行政录用职工并安排劳动者适当工作或者职务进行参考。主要内容包括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在何单位,健康状况,从事过何种工种,期限多长和投保情况、技术特长等。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工作期间,劳动手册由所在单位保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由本人保管,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发证机关收回。按照我国劳动法规规定,劳动手册应以劳动人事部统一制定的《劳动手册》为样本,由省、市劳动局统一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