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工作学会

中国社会工作学会

中国 社会工作 学会是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研究、社会工作 行政管理 、社会工作实务及关心、支持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发展历史

2015年5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社会工作领域的国家一级学术团体——中国社会工作学会在北京正式成立。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李立国出席成立大会并为学会揭牌。

主要职能

学会章程明确规定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工作研究、交流与合作,承接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相关工作,承接全国社会工作 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面向社会开展社会工作服务评估等。

组织结构

领导机构

(一)驻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徐瑞新

常务副会长:杨建昌

副会长: 赵蓬奇 、孙建春、陈倚、刘良玉、 王国英 、杨森、王柏泉、刘京、 马剑飞 、张力军

秘书长:赵蓬奇(兼)

(二)兼职副会长个人

刘晓、 王思斌

(三)兼职副会长单位、代表

司法部 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 姜爱东

教育部 高等教育司副司长 刘贵芹

全国总工会 保障工作部部长邹震

共青团中央 权益部副部长陈琳

全国妇联 权益部部长蒋月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联络部主任 曹跃进

中国红十字会 总会 组织宣传部部长姚立新

组织机构

一、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工作委员会

1. 社会养老工作委员会 总干事:吕 斌

2. 儿童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 总干事:吴建英

3. 社区工作 委员会 总干事:李 晶

副总干事:徐永梅

4. 康复医学工作委员会 总干事:周华兵

5. 婚姻家庭工作委员会 总干事:顾秀琴

副总干事:孙长鸿

6. 社会公益工作委员会 总干事:陈 萍

副总干事:温艳丽

7. 理论宣传工作委员会 总干事:南 燕

8. 企业公民工作委员会 总干事:刘卫华

9. 彩票工作委员会 总干事:苗富瑞

10.社会工作师工作委员会 总干事:陈 涛

11.社会名人工作委员会 总干事: 蔡德成

12.国际科学和平促进委员会 秘书长:陈 军

执行秘书长:边俊生

13.婚庆行业委员会 总干事: 史康宁

14.婚介行业委员会 总干事: 田范江

二、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1. 孤残儿童救助基金

2. 贫困家庭病残儿童救助基金

3. 成龙 、 杨受成 公益慈善基金

4. 甘泉工程公益基金

5. 扶贫开发基金

6. 防治 乳腺癌 专项基金

7. 榜样公益基金

8. 太阳雨 公益慈善专项基金

三、代表机构

1. 深 圳 办事处

四、办事机构

1. 办公室( 人力资源 部)

2. 财务部

3. 理论宣传部

4. 会员工作部

5. 项目部

6. 法律事务部

五、直属单位

1. 《 公益时报 》社

2. 《 中国民康医学 》杂志社

3. 《 社会与公益 》杂志编辑部

4. 第一视频通信传媒有限公司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在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注册为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缩写为CASW)。

第二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 是由从事和关注 社会工作 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公益性、行业性、联合性的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 科学发展观 为指导,改革创新、求真务实,大力弘扬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理论建设和实务建设,实现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和行业化,努力推动各相关领域社会工作的发展,以助人自助的社会工作理念为根本,发挥调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为社会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构建 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为民政部主管,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 北京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执行和宣传国家有关 社会工作 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社会工作本土化建设。协助政府为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搞好有关课题的调研论证,提高社会工作水平,发展社会工作文化,拓展社会工作领域,推动具有 中国 特色的社会工作理论体系和实务体系的建设。

第八条 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广泛筹集社会资金,为社会工作、社会公益及相关的 社会福利 、 社会救助 提供经费支持。

第九条 开展对民办 社会工作 服务机构的督导和管理;推动民办社工服务机构制度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建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机制和评估机制;为民办 社工 机构提供项目推介、政策咨询、能力提升、研讨交流等服务。

第十条 规范社会工作师从业行为、制定服务标准;开展社会工作师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承担全国社会工作师登记管理的工作;维护社会工作师合法权益;受理对社会工作师的投诉或举报,建立社会工作师诚信记录制度。

第十一条 在 社会福利 、 社会救助 领域,动员社会力量,为有需要的儿童、老人及其他群体,开展专业社会服务。推动 社会化 养老 ,开展康复 医务社工 及 司法矫正 社工服务。

第十二条 促进基层社会建设,加强城区、街道和乡镇的合作与交流,推动 社区服务 的发展,为开展和谐城区、和谐街道、和谐社区建设服务。

第十三条 开展婚姻家庭领域的 社会工作 ,倡导健康的婚恋道德,开展创建和睦家庭活动,组织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和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传播公益文化,推广企业公民理念,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搭建企业、企业家和社会名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桥梁,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并根据各个领域的行业特点进行人员培训、学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同世界各国及港、澳、台地区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

第十七条 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 本会 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从事和关心、支持 社会工作 。

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批准入会后,发给单位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 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 本会 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 天津市重庆商会 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授予荣誉称号;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制定 本会 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总干事和各部门主任以及各专项基金秘书长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重大事项报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 法定代表人 。 天津市重庆商会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主持本会工作;

(六)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抓好分管的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专职,其职权为: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组织起草有关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度考核、总结;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按规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 社会工作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 剥夺政治权利 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理论研究指导,重大课题调研,重要决策论证和有关政策咨询。专家委员会由在 社会工作 及相关学科具有一定造诣和影响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主持专家委员会的工作。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享有协会常务理事待遇。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由分支机构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总干事和专项基金秘书长由本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筹集、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三) 政府购买服务 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 法定代表人 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 社会保险 、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会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定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

朝阳区 秀水街1号建国门外外交公寓4-1-82。

参考资料

  1. 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注销和变更登记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