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鑫(1926年-2019年),男, 昆明市 人, 中国人民大学 和 西南政法大学 毕业,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他在法学领域有着丰富的教学和研究经验,曾任南开大学法学研究员, 四川省 法学会首届常务理事、省法学学科评审组成员、省 刑法学 研究会顾问, 重庆市 人大政法委顾问、市律师协会顾问、市第三 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新法学丛书》副主编,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副主任、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等职。2019年12月3日因病在重庆市 沙坪坝区 中医院去世,享年94岁。
人物生平
教育经历
工作经历
1949年8月毕业留校任助教。
1950年9月至1952年7月被保送到 中国人民大学 法律系读首届研究生,毕业后返 云南大学 任教,被评为讲师。
1953年9月全国院系调整到 西南政法大学 (现 西南政法大学 )任教。
1979年起任硕士生导师。
1981年升为副教授。
1986年升为教授。其间多次被借到政法部门工作约5年。
1994年11月离休。
主要成就
科研成就
研究方向
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
主要论著
《国家公务员犯罪及其防治》(1995年 成都科学技术大学 出版社出版)、《刑事被害人学》(1993年 重庆大学出版社 出版)、《盗窃罪个案研究》(1994年 四川大学出版社 出版)、《 中国著作权法 通论》(1991年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 中国刑法分论 》(1990年 四川人民出版社 出版)等,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
学术观点
(1)我国刑法应将打击与保护的职能结合起来,加强对经济建设和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保护。
(2)我国刑法应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无论定罪、量刑及对各种犯罪形态、犯罪情节的认定,都应以这一原则为指导。
(3)刑法对防治犯罪具有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但不起主要作用。预防犯罪主要依靠 社会主义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法制和综合治理。刑罚预防犯罪的意义主要在于它的不可逃避性和公正平等性,而不是其严酷性。对严重犯罪必须依法严惩,更应尽量减少和消除实践中贪污、受贿、盗窃等犯罪的黑数。
(4)应加强对 犯罪学 、刑事政策学、刑事被害学等学科的研究,以更好地解决预防犯罪的问题;应从法律上充实被害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建立有条件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
社会活动
兼任南开大学法学研究员, 四川省 法学会首届常务理事、省法学学科评审组成员、省 刑法学 研究会顾问, 重庆市 人大政法委顾问、市律师协会顾问、市第三 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新法学丛书》副主编,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副主任、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