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经科学学会

中国神经科学学会

中国 神经科学 学会(英文译名: Chinese Neuroscience Society,简称CNS)是由全国的科研、教学和医院等单位中的神经科学工作者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1992年由著名神经生物学家 吴建屏 、 韩济生 、 陈宜张 三位院士发起成立了学会筹备委员会,并在上海和 武汉 召开了两次会议,起草了建议成立中国神经科学学会的报告,并递交至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1995年10月,由中国科协报国家民政部注册批准,中国神经科学学会正式在上海成立。上级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现挂靠于中国科学院上海营养与健康研究所。

主要职能

学术交流

1995年中国神经科学学会作为团体会员已加入了 国际脑研究组织 。中国神经科学学会成立以来,组织了多次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活动,学术活动内容有研讨会、讲习班、学术报告会等,如在 上海市 (1995年第一届年会在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医大学 )、 西安市 (1997年第二届年会在 空军军医大学 )、北京(1999年第三届年会在北京 医科大学 )和香港(2001年第四届年会在 香港科技大学 )举行了四届全国学术研讨会,每届收到的研究论文摘要都在五百到七百篇左右,每届参加会议的代表达500多人。

业务范围

(一)、举办各种全国性的 神经科学 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会议和各种专题讨论会、讲习班、培训班、技术咨询服务等;

(二)、编辑出版神经科学的刊物和书籍;

(三)、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向全社会普及神经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技术;

(四)、开展神经科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跟踪世界神经科学发展动态,参与国际科技竞争;

(五)、对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提出建议,发挥咨询作用。

组织机构

机构设置

工作委员会(5个)

教育与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

科普工作委员会

青年工作委员会

学术工作委员会

组织工作委员会

分会(16个)

神经胶质细胞 分会

离子通道与受体分会

神经 干细胞 和组织工程分会

精神病学基础与临床分会

神经损伤与修复分会

神经影像学分会

神经肿瘤分会

神经发育与再生分会

感觉和运动分会

神经科学研究技术分会

神经内 稳态 和内分泌分会

神经外科学基础与临床分会

突触可塑性分会

计算神经科学 和神经工程分会

神经病学基础与临床分会

认知 神经科学 分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神经科学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NeuroscienceSociety,英文缩写名:CNS,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 是由全国的科研、教学和医院等单位中的神经科学工作者组成,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经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依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本会接受上级业务主管单位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挂靠单位是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本会遵循辩证 唯物主义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全国广大 神经科学 工作者,为繁荣发展我国的神经科学事业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上海市 岳阳路 320号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各种全国性的神经科学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会议和各种专题讨论会、讲习班、培训班、技术咨询服务等;

二.、编辑出版神经科学的刊物和书籍;

三、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向全社会普及神经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技术;

四、开展神经科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跟踪世界神经科学发展动态,参与国际科技竞争;

五、对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提出建议,发挥咨询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荣誉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个人会员:

在科研、教学、医院等单位从事 神经科学 工作的人员:

1. 普通会员:

1)助理研究员、讲师、 主治医师 、主管技师等以上的 科技人员 ,并正式发表有以本人为主的研究论文者;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二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3)在神经科学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者;

4)热心本会工作,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对本会发展作出贡献者。

2. 学生会员:

在读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可申请成为我学会的学生会员。

3. 外籍会员:

满足普通会员条件的外籍人士。

4. 荣誉会员:

学术上有杰出成就,支持我会工作或对我国 神经科学 作出了贡献的我国神经科学家,或具备上述条件并对我国友好的外籍神经科学工作者,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征得本人同意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二)、单位会员:

凡热心神经科学事业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提供赞助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可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必须是独立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申请入会者须由本人提出,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填写入会申请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发给会员证。单位会员入会,须先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即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有本会的 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学会工作有监督权、建议和批评权;

优先参加本会的学术会议及有关学术活动;

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 技术咨询 ;

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其他业务活动;

三)、名誉会员:

优先取得学会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可应邀参加学会在中国境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可参加学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酌情减收会议注册费。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 积极从事学术论文及专著写作和参加科普活动;

5. 按规定缴纳会费;

6. 向本会反映情况。

二)、单位会员: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按期缴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

三)、名誉会员:

支持学会的工作;

主动寄赠学术资料,互通学术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被批准入会后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履行义务者暂停会籍,会员二年内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章程、不履行义务、损害学会利益,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被剥夺国家公民权者,其会籍自行撤消,会员失去会籍,其担任的本会内职务自动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过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中国神经科学学会的各省、市、自治区会员中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及上届全国理事会的理事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分配及特邀代表名单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提案;

六.、决定中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 天津市重庆商会 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普通会员人数的5%,原则上按此比例确定各省、市、自治区的理事候选人分配名额,并尽量保证每个地区都有理事代表。理事会理事须是中国神经科学学会会员;学风端正,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热心学会工作;年富力强,在任期内不到退休年龄。理事会的产生程序一般为(1)由本届全体理事提名下届理事候选人,换届领导小组负责汇总所有提名;(2)本届常务理事会根据已确定的名额分配原则,考虑区域代表性、学科平衡、年龄平衡等因素,差额投票选出下届理事候选人;(3)会员代表大会上等额选举下届理事会理事。每届理事会任期等同会员代表大会。如在特殊情况下增补理事,可由常务理事提名并经理事会投票补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和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制定学会活动计划,决定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任期同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开一次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 神经科学 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各种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分会),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及备案。这些机构的负责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任期同理事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和工作组织,其名称不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分支机构不得另立章程,但可以制定工作条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分支机构实行 委员制 ,不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分支机构由正、副主任2-3人及委员7-13人(含主任、副主任)组成,人选由正、副主任提名,经理事会审批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开始工作。分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1-2人,在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亦可根据本专业的情况,设置若干学组,并报理事会备案。分支机构不另发展会员,其活动的基础是所有相关专业中的本会会员。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活动受理事会领导和管理。分支机构举办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各种专题讨论会、讲习会、培训班等,应上报理事会审定。

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本机构的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专业的学术活动计划;

三、执行学会的决议和所委托的工作;

四、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及科技评审工作;

五、组织、评审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协助学会刊物征、审有关专业论文稿件;

六、举办各种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讲习会和培训班等。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撤销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撤销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由理事会作出决定,报业务主管部单位审批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址所在单位的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及年度财务报告制度,按有关规定进行 财务管理 ,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财务收支 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度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如需终止活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7月31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获得荣誉

2024年12月20日,入选2024年 全国科普日 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名单。

参考资料

  1. 中国神经科学学会简介 中国神经科学学会 2022-08-09
  2. 关于2024年全国科普日活动优秀组织单位、优秀活动名单的公示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