戮尸

古代酷刑之一

戮尸是古代的一种 酷刑 ,泛指所有对尸体进行的惩罚性破坏,出自《后汉书·灵帝纪中平元年》。为惩罚死者生前的行为,挖坟开棺,将尸体枭首示众。戮尸不是正刑,而是一种逞威泄愤行动。在古代中国,戮尸曾列入刑法,通常的做法是砍去死尸的头部。戮尸在1905年的刑法改革中被废除。

史书记载

《后汉书·灵帝纪中平元年》记载:“ 皇甫嵩 与 黄巾贼 战于广宗,获 张角 弟梁。角先死,乃戮其尸。” 李贤 注:“发棺断头,传送马市。”《晋书·王敦传》载王敦及其党 沈充 死后,朝廷“发 出尸,焚其衣冠, 而刑之。敦、充首同日悬于南桁,观者莫不称庆。”

刑典中的戮尸

在古代中国的刑法中,如果犯罪者在事件揭发之前已死,其罪行通常不会被追究, 俗语 “已死勿论”。然而,对于罪行严重的犯人,如谋反者,即使在事件揭发时已去世,当局也可根据当时的法例,在犯人的尸体上施刑。对于被判死刑但在行刑前已身故的犯人,根据其罪行的严重程度,也可能决定是否对其尸体进行戮尸。《 清史稿 》卷一百一十八〈刑法志〉中,指戮尸为“所以待恶逆及强盗应枭诸犯之监故者。”,即所有应判 枭首 但在待刑时去世者均处戮尸之刑。 明朝 自 万历 十六年(1588年)起,定有戮尸的条例,主要针对谋杀父母或祖父母者。 清代 沿用有关刑法,并 明文 扩大至于强盗身上亦有效。

执行纪录

中国 历代均有人由于在死后被定罪而被戮尸。根据《 史记 》卷六〈 秦始皇 本纪〉,秦始皇之弟成峤反叛失败后死于 屯留 ,其从属军吏“皆斩死”,并且“卒屯留、蒲鶮反,戮其尸”,已死的军吏受戮尸之刑。《 辽史 》卷一百二〈奸臣传上〉所记载的其中三人( 耶律乙辛 、 张孝杰 、 萧十三 )死后均因生前罪行揭发而被戮尸。 明朝 太监 魏忠贤 死后,被下令将尸体 凌迟 枭首 。 清朝 文字狱 期间亦有进行戮尸。 吕留良 即于 雍正 年间一次文字狱中与其长子 吕葆中 、弟子 严鸿逵 同遭戮尸。而 查嗣庭 因维民所止事件被捕入狱,虽然他死于狱中,但仍然被戮尸处置。

类似做法

在古代,信奉 基督教 的国家中,人们曾认为死后尸体要保持完整并朝东方埋葬,才能在最后的审判中起来面见神。 英国 在 亨利八世 统治时期的一项法令曾指示只有谋杀犯的尸体可被用作解剖,而这被看作是对已被处死的犯人的附加惩罚。 教皇 福慕(896年去世)的尸体被后来的教宗司提反七世掘了出来并进行审判(僵尸审判)。尸体的三只手指在定罪后被斩去,而尸体最终被扔到 台伯河 中。 约翰·威克里夫 在死后被定为异端,尸体被掘出和烧毁。 弗拉德三世·采佩什 死后被 奥斯曼帝国 军队斩首示众。克伦威尔死后,继任的英王 查理二世 把其尸体掘出并进行车裂。1997年6月10日, 红色高棉 领导人 波尔布特 宣称该组织的另一高层领导 宋先 企图归顺 柬埔寨 政府,下令将其一家全部杀害,并用卡车来回碾压他的尸体直至血肉模糊。此举引发众怒,直接导致该组织另一领导人 塔莫克 发动兵变,推翻波尔布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