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文,(1944—) 军人子弟, 福建省 福州市 人。 幼年时去 台湾 。1967年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1969年获 加拿大 英属哥伦比亚大学 法学硕士 。1970年、1972年分获 哈佛大学 法学硕士、博士学位。
简介
回台后参与创办“理律法律事务所”,后为总负责人,在其领导下,业务迅速扩张。后为中国台湾“国防部”聘为律师,赴 荷兰 采购潜艇,得到“参谋总长”郝柏村的赏识,升任“国防部”法律总顾问,后并获“四等 云麾勋章 ”。
人物生平
1985年任“台湾地区行政机构经济革新委员会”委员。1988年出任国际红十字会台湾分会秘书长。现还兼任法律事务所主持人, 台湾 地区行政机构顾问,“ 中央银行 ”及“国防部”法律总顾问,“外交部”法律顾问, 东吴大学 、 台湾政治大学 法学教授,台湾地区行政机构经社法规修正小组委员,台湾“航空事业发展基金会”董事。历任台湾“ 哈佛大学 同学会”会长,台湾商务仲裁协会常务理事,台湾“亚洲专利代理人协会”理事,亚洲法学会理事,台北律师公会理事,台湾“医事法学会”监事,“ 中国航空 事业发展基金会”董事。
1990年4月被聘为“国是会议”筹备委员、主席团主席。同年6月以红十字会秘书长身份访问大陆,8月参与处理“闽平渔号 渔船 闷死案”及“遣返船翻覆案”。9月与红十字会代表在 金门县 会谈,达成海峡两岸遣返偷渡人员协议。11月,出任 台湾 官方主导之海峡两岸中介团体“ 海峡交流基金会 ”副董事长,兼秘书长,现并为台湾地区行政机构及“外交部”,“教育部”法律顾问, 哈佛 “中国同学会”会长。12月被选为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秘书长。并在台湾多所大学兼任教授。
1992年2月辞去海基会秘书长职务,专任副董事长。对 台湾当局 的大陆政策有所指摘,对两岸关系持较为积极务实的态度。后辞去海基会副董事长职务,现任台湾红十字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