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华,男, 汉族 ,1961年10月出生, 海城市 人,1979年10月参加工作,199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文化,高级经济师。曾任 吉林银行 原党委委员、副行长。
2019年8月2日,吉林检察机关依法对王安华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29日,王安华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人物履历
1999年06月,任工商银行辽源分行副行长。
2004年01月,任工商银行辽源分行行长。
2004年03月,任工商银行辽源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5年05月,任工商银行四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7年06月,任 辽源市 城市信用社党委书记、董事长。
2007年10月,任 吉林银行 党委委员,副行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12月14日,据 吉林省 纪委监委消息: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王安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9年7月2日,据吉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委对吉林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王安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安华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借用企业车辆;违反组织纪律,违规为他人安排工作;违反廉洁纪律,搞权色和钱色交易、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旅游安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王安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泯灭,党性原则全无,背弃入党初心,同党离心离德,经济上贪婪成性,收受巨额财物,与私营企业主大搞权钱交易,生活上腐化堕落,大搞权色、钱色交易,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等有关规定,经 吉林省 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安华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提起公诉
2019年8月2日消息,近日, 吉林银行 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王安华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 吉林市 人民检察院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安华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安华利用担任工商银行 四平市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
一审宣判
2020年12月29日, 吉林省吉林市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 吉林银行 原副行长王安华受贿案。对被告人王安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扣押在案的王安华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