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是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方案。于2013年3月14日批准通过。

方案介绍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高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的要求,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提高 行政效能 ,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制度保障。

机构改革

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重点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实行铁路政企分开,整合加强卫生和 计划生育 、食品药品、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海洋、能源管理机构。

实行铁路政企分开

为推动铁路建设和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铁路运营秩序和安全,促进各种 交通运输 方式相互衔接,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将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 交通运输 部。交通运输部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发展,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组建 国家铁路局 ,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负责拟订铁路 技术标准 ,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组建 国铁集团 ,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负责铁路运输统一 调度指挥 ,经营铁路客货运输业务,承担专运、特运任务,负责铁路建设,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

国家继续支持铁路建设发展,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运价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公益性线路和运输补贴机制,继续深化铁路企业改革。

不再保留铁道部。

组建国家卫生和 计划生育 委员会

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将卫生部的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国家 基本药物 制度,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 务,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等。

将国家人口和 计划生育 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组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水平,将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部门。

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挂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办公室牌子。

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和 计划生育 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农业部负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

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单设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为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统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将国家新闻出版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建筑遗存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的职责整合,组建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著作权管理等。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加挂 国家版权局 牌子。

不再保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 总署 。

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

为推进海上统一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将现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建筑遗存 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 理。主要职责是,拟订海洋发展规划,实施海上维权执法,监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等。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为加强海洋事务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海洋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统筹协调海洋重大事项。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海洋局承担。

重新组建 国家能源局

为统筹推进能源发展和改革,加强能源监督管理,将现 国家能源局 、 国家电网 监管委员会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

不再保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这次改革, 国务院 正部级机构减少4个,其中组成部门减少2个,副部级机构增减相抵数量不变。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5个: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 计划生育 委员会

24. 中国人民银行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根据 国务院组织法 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批准。 国务院 其他机构的调整和设置,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

职能转变

资源配置

政府职能转变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转变国务院机构职能,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同时该加强的加强,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注重完善制度机制,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 国务院 机构职能体系,真正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抓紧修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

对已列入国家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涉及其他地区、需要全国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的项目以及需要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外,在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减少审批后,一律由地方政府审批。对国家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 国务院 部门确定投资方向、原则和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安排,相应加强对地方政府使用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投资活动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减少和下放生产 经营活动 审批事项

按照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 事后监督 能够解决的事项不设立审批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依法需要实施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一律下放地方。

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

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行业需要设立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资质资格许可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 国务院 部门依法制定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由有关 行业协会 、学会具体认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外,其他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一律予以取消。

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和收费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大幅度减少、合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地方政府,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

最大限度地整合分散在 国务院 不同部门相同或相似的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 房屋登记办法 、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的职责等,分别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

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

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 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 经营活动 ;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逐步推进 行业协会 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

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责任。

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

强化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制度机制设计、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等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强化宏观调控措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国务院 各部门必须加强自身改革,大力推进本系统改革。

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

推进国务院组织机构、职能配置、运行方式法治化。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加强 技术标准 体系建设。完善信息网络、金融账户等实名登记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体制。

加强依法行政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 制度质量 。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执行。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

宪法和法律是政府工作的根本准则。 国务院 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发挥法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以政府带头守法、严格执法,引导、教育、督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委员热议

昨天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打出了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同步进行的“组合拳”。国务院组成部门将减少至25个,这是 改革开放 以来第七次机构改革,是备受瞩目的一次重大系统性改革举措,参加全国政协会的委员们认为,这将推进政府由“全能型”向“服务型”转变。

厉以宁 委员:财产登记比人口登记复杂

对于“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的做法,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学家厉以宁说,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可以做,但是很复杂,不是那么容易,“身份证就有假的。”一些准备工作都没做好,不是说登记就登记的,比如说农民的财产该怎么登记?城里的人登记什么财产?祖传的房产怎么登记?财产登记比人口登记复杂得多!不动产登记,要像当年人口普查一样,某时某点,大家一起搞,不要有遗漏和重复。

孙建方委员:做好改革要上下对口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学科学院 皮肤病研究所 副所长孙建方说:如果在机构改革中上下不对口,不合并,就会出现文件不知往哪发,或发到省级以下,没有明确的执行部门,没人管。这样,扯皮的事情又会发生。所以在机构改革中,如果出现上下不对口就很难把改革做好。不但是卫生部门有这个问题,其他部门也是一样。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的工作,把原来很多部委的职能都划到药监局,国家部委的划归完成了,但省以下的单位不对口划归,就容易出现没人管的问题。孙建方委员强调:部委合并之后的好处显而易见,可以减少部门之间的扯皮,提高工作效率,像药监局职能多了,确实比原来好,管理的链条短了,效率高了。但也会产生权力更大,管理的范围更大,可能会出现在管理当中公私失平的问题。

黄洁夫 委员:最困难的是人事调整

全国政协委员、卫生部副部长 黄洁夫 :卫生部面临重大的机构调整,“此次改革卫生部有进有出,我想这对医疗卫生的整个布局将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但我相信方案是非常合理的,是有利于下一步食品药品的监管。”黄洁夫说:“最困难的是此次机构改革一定会带来人事调整,涉及一些人员的定编、定岗、定职务问题。”黄洁夫表示人与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工作方式一定会有所不同,“在这个时候大家都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的出发点,都想着老百姓,这个事情才能做好。

邵明立委员: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卫生部副部长邵明立:在设及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的调整上,设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这大大加强了食品药品监管的力度,整合了食品药品监管分散在各个部门的职能。我们从2003年,就已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在当时,这个局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那时的药监局只管综合协调。这次,把分散在各个部门的食品监管集中在一起,与国际惯例大大接近了一步,在原来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原则下有了比较大的改变。邵明立委员强调:有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并不是意味着一个部门可以完全解决问题了。这仍然还有一个多部门合作的问题,仍然要强调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各负其责。

易纲委员:把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好

铁道部在机构合并、职能转变过程中债务如何解决,是改革的关键问题之一。全国政协委员、中央 中国人民银行 副行长易纲表示,在铁道部门机构转变过程中,原来铁路建设的贷款和铁路债要落实好债权债务关系,以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易纲说,铁道部职能转变过程中,原来铁路建设的贷款和公债,一定要在机构转变过程中落实。像铁路建设的贷款涉及很多家,有全国性银行,也有 地方银行 ,这就一定要把债权债务关系落实好。另外就是铁路债,机构变了,但在今后一段时间内铁路建设的融资问题仍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中国的高铁、铁路建设还要继续,所以融资就很重要。建议相关部门,机构变化的过程中,一定把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好。使得相关的金融机构投资主体和市场的公众有一个对未来是稳定预期,使债信、评级都会得到确保,并成为今后铁路建设的保证。

陈洪生 委员:应更突出职能转变为核心

陈洪生 委员: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应更突出职能转变为核心。要做到进一步简政放权,把可放可不放的权力尽可能放到市场上。因为更多的没有被制度关到笼子的权限,特别是很多自由裁量权有可能成为腐败的寻求点。

许明金 委员:尽快出台职能转变细节

许明金委员:作为私人企业最关心的是希望职能转变的细节尽快出台。像放开市场,降低门槛,但没有细节,哪些项目,我们可能做,哪些不可能做。

何光暐委员: 行业协会 不能太多

何光暐委员:行业协会多了,对企业是很大的负担,协会要会费,但又没有权力,这让企业又多了一个婆婆,而这个婆婆又要钱,又没权;还要整顿现有的行业协会。简政放权这是好的,但要看怎么监督简政放权。政府职能都消减了,但不能把行业管理的职能也消减了,换句话说,不能消减了职能,也放弃了责任。

会议表决

草案表决

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 人民大会堂 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关于 国务院 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草案。

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听取了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作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审议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赞成2875票,反对56票,弃权26票。决定批准这个方案。

会议要求,国务院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保证方案顺利实施。实施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修改法律的,国务院要及时依法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任务分工

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办发〔2013〕2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认真抓好改革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事关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用3至5年时间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经 国务院 同意,现就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3年完成的任务(共29项)

(一)组建 国铁集团 。(2013年3月14日已完成企业注册登记)

(二)制定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铁路局 “三定”规定和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分别负责,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2013年3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印发国家卫生和 计划生育 委员会、国家海洋局、 国家能源局 “三定”规定。(中央编办负责,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2013年4月底前完成)

(四)整合 房屋登记办法 、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等。(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4月底前完成)

(五)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防止边减边增,今后一般不新设许可,因特殊需要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法制办会同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4月底前提出并执行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具体措施)

(六)制定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三定”规定。(中央编办负责,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2013年5月底前完成)

(七)制定印发机构改革中涉及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 部、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关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建筑遗存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的职责调整通知。(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八)减少和下放一批投资审批事项。列明取消审批的投资项目(含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取消的国家规划内需要审批的项目)、下放地方审批的投资项目(含下放地方的国家规划内需要审批的项目),列明 国务院 投资主管部门保留审批的涉及其他地区、需要全国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的项目以及需要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加强对投资活动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 部、水利部、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以及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发布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修改出台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办法)

(九)下放一批国家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项目。(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产 经营活动 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一批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一批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相应加强监督管理。

(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二)减少、合并一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放一批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三)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的职责等。(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等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行“宽进严管”的方案,提出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 决定的建议。(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六)减少一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七)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提出拟取消的前置审批项目和改为后置审批的项目以及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提出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建议。(中央编办、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八)逐步推进 行业协会 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行业协会商会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9月底前提出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试点,同时试点一业多会)

(十九)提出一批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建议。(法制办负责。根据《方案》实施情况同步提出建议,2013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国务院各部门加强自身改革,大力推进本系统改革。(各部门分别负责。2013年9月底前按照《方案》精神和职能转变要求,提出加强自身改革和推进本系统改革的具体措施)

(二十一)规范非许可审批项目的设定和实施。(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十三)对 行业协会 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民政部会同法制办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等相关行政法规修订工作,民政部门按新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四)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强化宏观调控措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意见)

(二十五)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商务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完善政策措施。2013年12月底前商务部牵头解决一批突出问题)

(二十六)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公安部、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卫生和 计划生育 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十七)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 具体政策 )

(二十八)推进 国务院 组织机构、职能配置、运行方式法治化。(中央编办会同法制办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推进部门组织条例有关试点工作)

(二十九)加强 技术标准 体系建设。(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改革完善强制性标准管理的方案,并组织修订一批急需的强制性标准)

二、2014年完成的任务(共28项)

(一)下放一批国家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项目,相应加强监督检查。出台并实施扶持地方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产 经营活动 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一批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一批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相应加强监督管理。(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三)取消国务院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改由有关 行业协会 、学会具体认定。相应加强监督管理。(中央编办会同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四)减少、合并一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放一批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出台并实施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五)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工作,发布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六)减少一批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中央编办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七)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 部、水利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八)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等有关部门负责。

(九)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

(十)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十一)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十三)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公安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出台并实施新的现金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 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体制。(财政部会同国资委、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完善的意见)

(十六)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 制度质量 。(法制办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七)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法制办、 国务院 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八)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执行。(法制办、监察部分别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九)深化政务公开。(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监察部分别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提出一批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建议。(法制办负责。根据《方案》实施情况同步提出建议。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十一)出台并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财政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中央编办会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逐步推进 行业协会 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总结脱钩工作、一业多会试点经验,研究提出逐步推开的意见)

(二十四)通过修订或制定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五)建立起维护全国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六)修订《 国务院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组织开展机构编制法制化的研究工作。(中央编办会同财政部、法制办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七)建立健全推荐性标准体系。(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八)完善金融账户实名登记制度。(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三、2015年完成的任务(共11项)

(一)发布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并基本完成投资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 部、水利部、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基本完成取消和下放生产 经营活动 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工作,相应加强监督管理。(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减少一批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中央编办负责)

(四)基本完成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工作。(中央编办会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会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办法,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六)基本完成 行业协会 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出台实行一业多会的具体办法。(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七)出台并实施政务诚信制度。(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八)出台并实施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九)出台并实施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基本建成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协调配套、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的 技术标准 体系。(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一)基本完成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法制办负责)

四、2017年完成的任务(共4项)

(一)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基本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民政部、中央编办分别负责)

(四)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国务院机构职能体系。(中央编办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方案》经全国人大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方案》落实工作,深刻认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各项改革要求,将落实《方案》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以更大力度,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立即建立落实《方案》的工作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负总责,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落实任务分工需要增加参与部门的,请牵头部门提出并商有关部门确定。

(三)突出重点,逐项抓好落实。要按时完成新组建部门的“三定”工作。“三定”规定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落实职能转变要求,综合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各部门都要把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做到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该下放的必须下放,该整合的必须整合,真正做到向市场、社会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同时该加强的要切实加强,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严格依法监管,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四)加强督查,务求取得实效。 国务院 办公厅负责对《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汇总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国务院办公厅将对各部门落实分工情况组织专项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逐一落实到位,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树立新一届国务院良好形象。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3月26日

全文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的要求,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提高 行政效能 ,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制度保障。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这次 国务院 机构改革,重点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实行铁路政企分开,整合加强卫生和 计划生育 、食品药品、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海洋、能源管理机构。

(一)实行铁路政企分开。为推动铁路建设和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铁路运营秩序和安全,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完善综合 交通运输 体系。将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发展,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建 国家铁路局 ,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负责拟订铁路 技术标准 ,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组建 国铁集团 ,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负责铁路运输统一 调度指挥 ,经营铁路客货运输业务,承担专运、特运任务,负责铁路建设,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

国家继续支持铁路建设发展,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运价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公益性线路和运输补贴机制,继续深化铁路企业改革。

不再保留铁道部。

(二)组建国家卫生和 计划生育 委员会。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将卫生部的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国家 基本药物 制度,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等。

将国家人口和 计划生育 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组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水平,将 国务院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挂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办公室牌子。

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和 计划生育 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农业部负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

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单设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为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统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将国家新闻出版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建筑遗存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著作权管理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挂 国家版权局 牌子。

不再保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五)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为推进海上统一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将现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海洋发展规划,实施海上维权执法,监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等。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为加强海洋事务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海洋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统筹协调海洋重大事项。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海洋局承担。

(六)重新组建 国家能源局 。为统筹推进能源发展和改革,加强能源监督管理,将现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网 监管委员会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

不再保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这次改革, 国务院 正部级机构减少4 个,其中组成部门减少2 个,副部级机构增减相抵数量不变。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5 个: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 计划生育 委员会24. 中国人民银行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 国务院 组织法 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国务院其他机构的调整和设置,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

关于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转变国务院机构职能,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同时该加强的加强,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注重完善制度机制,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 国务院 机构职能体系,真正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一)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抓紧修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

对已列入国家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涉及其他地区、需要全国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的项目以及需要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外,在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减少审批后,一律由地方政府审批。对国家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 国务院 部门确定投资方向、原则和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安排,相应加强对地方政府使用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投资活动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减少和下放生产 经营活动 审批事项。按照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 事后监督 能够解决的事项不设立审批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依法需要实施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一律下放地方。

(三)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

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行业需要设立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资质资格许可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 国务院 部门依法制定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由有关 行业协会 、学会具体认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外,其他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一律予以取消。

(四)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和收费。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大幅度减少、合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地方政府,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五)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

最大限度地整合分散在国务院不同部门相同或相似的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 房屋登记办法 、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的职责等,分别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

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

(六)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 经营活动 ;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七)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逐步推进 行业协会 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

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责任。

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八)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强化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制度机制设计、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等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强化宏观调控措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国务院各部门必须加强自身改革,大力推进本系统改革。

(九)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进国务院组织机构、职能配置、运行方式法治化。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加强 技术标准 体系建设。完善信息网络、金融账户等实名登记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体制。

(十)加强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 制度质量 。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执行。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

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

宪法和法律是政府工作的根本准则。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发挥法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以政府带头守法、严格执法,引导、教育、督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参考资料

  1. 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草案) 新华网 2013-03-14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201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