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古主义

19世纪产生于中国的文化思潮

复古主义,特指文化复古主义,是近代产生的一种文化思潮,它是在中西文化的对撞中产生的。 康有为 、 梁启超 是其主要代表。

产生原因

是近代产生的一种文化思潮,它是在中西文化的对撞中产生的。

其次,以康有为为代表的改良派缺乏成熟的阶级力量的支持。 恩格斯 在评价空想社会主义理论时,非常深刻地指出:“不成熟的理论,是和不成熟的 资本主义 生产状况,不成熟的阶级状况相适应的”。虽然有人称康有为属于上层 民族资产阶级 的代表,但是迄今为止,几乎还没有确凿可信的史实足以证明,在 戊戌变法 以前就存在着一个民族资产阶级上层。实际上, 康有为 的变法思想来源于 中国 19世纪转型期的特殊阶层,他们虽然反对专制体制,但是由于当时尚未形成独立的民族资本主义阶层,因而又不得不依附于专制体制中的开明官僚。正因为如此,改良派为推动立宪所采取的行动具有软弱性。戊戌变法以前,以康有为为代表的立宪派投靠帝党,而帝党由于缺乏实力,随时准备与守旧派妥协,从而导致“新政”失败。 戊戌变法 之后,他们仍然寄希望于 清政府 内部的改革。 辛亥革命 之后, 康有为 又因主张帝制和复辟而不容于新的 民族资产阶级 和小资产阶级阵营,始终不可能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

第三, 康有为 对西方的立宪政治缺乏价值上的深刻认识。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康有为对 西学 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器物”论的基础上,他还不能把 资产阶级 的民主政治与封建的开明政治严格区分开来。就宪法的来源看,立宪主义包括立宪的价值学说和立宪的规范形式两方面,其中宪法的价值尤其与资产阶级 民主革命 相伴生。它是一个“新开端”,反映的是新生的获得胜利的资产阶级的利益。而 康有为 的立宪理想则是从社会进化论出发,希望调和君权与民权之间的矛盾,减缓新生力量对封建专制的冲击,维护旧体制。因此, 康有为 对宪法的理解是有内在矛盾的。一方面,他强调宪法是“维新之始”;另一方面,又说宪法是传统的延续,认为中国的文教礼俗即 英国 的 不成文宪法 。这实际上是混淆了两种传统: 民权 传统和君权传统,仅仅把它们统一在“法治主义”或者“宪法”的规范秩序当中。实际上,资产阶级宪法之不同于“古典”的(希腊城邦或 罗马共和国 时代)的宪法,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它们所强调的宪法的精神不同。例如,激进的 托马斯·潘恩 就十分强调宪法一词的政治意义,认为宪法不仅规范政府的组织形式,更是保护民权不受政府权力侵犯的立法。 康有为 虽然认识到 民权县 的价值,但是在权利的实现与权力的效率之间发生冲突时,他就难免要为“效率”牺牲原则。

案例

例如,在 光绪 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答人论议院书》中,康有为说:“君犹父也,民犹子也, 中国 之民皆如幼童婴孩,问一家之中,婴孩十数,不由父母专主之,而使幼童婴孩自主之,自学之,能学成否乎?必不能也。敬告足下一言,中国唯以君权治天下而已,若雷厉风行,三月而规模成,二年而成效著”。在设立议院的问题上也是如此。 康有为 一直称赞西方的代议制,但是他主张设立的制度局、集意院、 懋勤殿 等都属于君主的智囊机构,而不是民选机构。不但如此,议院作为 资产阶级 国家的权力机构,是作为封建君权的对立物而出现于历史舞台之上的。然而,康有为和当时 中国 先进的思想家往往是从“通下情”的角度来认识其作用的。这样一来,议院的设立并不否定封建君权,相反倒成为强化封建 国家机器 的有效机制。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其宪政实践的诸多两难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