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已采取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规定,对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的,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对被 羁押 正在受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被告人,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中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规定,在司法拘审期间,被拘审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基本介绍
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 刑事诉讼 的顺利进行,防止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 刑罚 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