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洪,1975年5月生于四川宜宾, 法学博士 ,现任 重庆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刑法专业硕士生导师。毕业于 西南政法大学 ,曾获得该校法学院“师德标兵”称号。代表作为《论刑法的调整对象》。
人物经历
1994年9月—1998年7月,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读法学专业(本科);
1998年9月—2001年7月,在西南政法大学攻读 刑法学 专业研究生;
2003年9月—2006年12月,在西南政法大学攻读刑法专业博士,获得博士学位。
社会兼职
中国 犯罪学 研究会理事
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理事
重庆市荣昌县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
重庆市 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专家咨询委员
研究方向
刑法学(刑法基础理论与实践)
主要贡献
科研成果
1、《 论刑法的调整对象 》(专著),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年版;
2、《刑法的调整对象》,《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
3、《如何理解疏忽大意过失中的“应当预见”》,《河北法学》2004年第12期;
4、《死刑当废?》,《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5年第5期;
5、《刑罚目的应该是“一般预防”》,《现代法学》2007年第3期;
6、《论运输毒品罪概念及不同行为类型的定罪与量刑》,《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6年第3期;
7、《刑事案例诉辩审评——贩卖制造毒品罪》(参编),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年版;
8、论文《从刑罚的目的看死刑的存废》,载于2004年全国刑法年会论文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9、论文《自首的根据》,载于2005年全国刑法年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论文《应重新定位“ 违法性认识 ”》,载于《违法性认识》, 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6年版;
11、《刑法(总论)》(参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2、论文《论运输毒品罪概念及不同行为类型的定罪与量刑》,载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刑法改革》,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6年版;
13、论文《死刑的存废根据》,载于《死刑正当程序之探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14、《对“自动投案”的认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8年第5期;
15、《论刑法法条竞合中的特殊关系——兼论刑法分则第128、130、297条的适用》,《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12期。
代表著作
1.《刑法的调整对象》(独著),2008年9 月,中国检察出版社
2.《职务犯罪预防研究》(副主编),2009年10月, 中国检察出版社
代表课题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西部项目:司法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 预防研究——以 重庆市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为视角(2013年7月—2015年12月),项目主持人
获得荣誉
1、2004.6,硕士论文《刑法的调整对象》获得2004年 重庆 市 教委和重庆市学位委员会颁发的“重庆移动通信杯”优秀 学位论文 奖;
2、2004.12,教学成果《应用法学本科生互动式教学》获得 西南政法大学 2004年优秀教学科研成果 二等奖 ;
3、2005.10,获得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优秀共产党员 ”称号;
4、2006.12,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师德标兵”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