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台湾日据时期今 台湾高等法院 之前身-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并无分院之设。

历史沿革

历史

台湾日据时期今台湾高等法院之前身-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并无分院之设。二次大战后,国府接收 台湾省 ,将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改制为台湾高等法院时,亦复如此;

然因该院位在 台北市 ,而台湾各地方法院第一审民、刑事上诉及抗告案件,均须由该院审理,因此台湾南部诉讼当事人咸感不便,故该院奉“司法行政部”核准后,于1947年6月1日设立 台湾高等法院 第一分院 ,次年(1948年)1月1日,再改为今名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该院成立时,下级法院有嘉义地方法院(辖区为今 云林县 、嘉义县市)、台南地方法院(辖区为今 台南市 )及高雄地方法院(辖区为今 高雄市 、屏东县及 澎湖县 )三所。

该院于1947年建立之初,系以当时的台南储金管理所为院舍,该管理所即为日据时期之 台南州 商品陈列馆,位于台南市大正町,即台南市中山路该院今址所在地,原由 台南市政府 接管,后拨本院使用。

沿革

1949年12月,澎湖地方法院、屏东地方法院先后成立,本院之下级审法院增至5座,惟管辖区仍不变。

1950年初,原由 台湾高等法院 直辖的台东地方法院亦划归本院管辖,此时为本院管辖区最大时期。

1962年11月,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成立, 嘉义市 地方法院(当时辖区包括 云林县 、嘉义县市)划归新成立之台中高分院管辖。

1964年1月18日, 1964年白河地震 ,震中位于今 台南市 白河区 ,本院建筑受地震波及,墙壁龟裂,有倒塌之虞,因此由司法行政部拨款及台湾省政府补助,自该年秋天于原址开始重建工作。

1965年5月, 台湾高等法院 拟成立花莲分院,分担高等法院在原花、东之业务,故先在 花莲市 设立临时庭,因此又将台东地方法院划出由花莲临时庭管辖。

1965年12月16日,新院舍落成,改建为三层楼房,即今建筑。

1966年1月1日,因 嘉义市 县市与本院院址之距离近于台中高分院,故嘉义地方法院又划归本院,惟此时嘉义地方法院之辖区仅余嘉义县市。

1978年,本院院舍增建一层楼成为四层楼建筑。

1990年2月1日,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成立,高雄地方法院、屏东地方法院及澎湖地方法院之辖区划归新成立之高雄高分院管辖。

1990年5月1日,云林地区之云林地方法院再回归本院下级审。至此,本院辖区包括今 云林县 、嘉义县市及 台南市 迄今。

管辖范围

管辖区域

云林县、嘉义县、 嘉义市 、台南市,总面积约5,444平方公里,总人口已逾340万人。辖区法院为台湾云林地方法院、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及台湾台南地方法院三座。

管辖事务

1.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之民、刑事诉讼上诉案件。

2.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裁定之抗告案件。

3.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之第一审案件(以本院为第一审)。

4.其他法律规定之诉讼案件。

特色

该院是第一座 台湾高等法院 分院,成立时辖区辽阔,最大时占台湾面积之三分之一以上,后因台湾高等法院其余分院次第成立,本院辖区渐缩,迄今该院已是台湾高等法院之下管辖面积最小的分院。但辖区人口340万仍远多于花莲高分院辖区58万人。台南分院交通极为便利,座落于 台南车站 前的市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