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

汇票中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承兑(to accept ;acceptance )12世纪起源于 意大利 。 承兑,是指执票人在汇票到期之前,要求付款人在该汇票上作到期付款的记载。汇票特有的制度。付款人一般在汇票正面签名。

12世纪意大利的粮食和纺织品商人最早建立了商人银行,他们对进出口商开出的汇票进行承兑(accept),形成 承兑汇票 (acceptance)。 到了18世纪和19世纪,银行承兑在 英国 非常活跃,19世纪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承兑汇票。 1913年美国为了促进贸易,与英国竞争,成立了美联储(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开始允许承兑。 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际上承兑的发展进入停滞期。 1981年在中国上海办理了第一笔承兑业务,中国近代承兑从那时才开始起步,1985年4月起中国全国范围内开始开展票据承兑、贴现 业务。 承兑的参与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付款 请求权 人、追索权人。根据记载事项的不同,承兑分为正式承兑和略式承兑。正式承兑是指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的承兑;略式承兑是指没有“承兑”字样,仅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签章的承兑。根据是否有限制,承兑分为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单纯承兑是指完全依据票据文义,不给予任何限制的承兑;不单纯承兑是指对票据文义附加限制、变更的承兑。

承兑遵循自由承兑原则、完全承兑原则、单纯承兑原则,汇票的付款人可以决定是否进行承兑,如果决定进行承兑,则必须足额承兑,并且承兑不能附有条件。 承兑后,由于无需预付货款,购货方可以灵活安排资金, 有利于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对于售货方而言,使用承兑有利于商品的销售, 提高市场竞争力。 但是承兑后售货方不能马上获得现金,如果售货方急需资金,需要支付高额贴息 (1%-3%)。 金融机构通过承兑帮助购货方完成购货交易,有利于巩固银企关系,增加银行的存款和结算量 ,增加银行的业务收入。 但是如果金融机构发生承兑到期后逾期不能兑付的情况,就会对金融机构的信誉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此外,承兑可以确定付款人的付款义务,规范金融市场。付款人在承兑后,必须依照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即使发票人未向付款人供应资金,也不能成为向持票人抗辩的理由。 1995年《票据法》颁布后市场规范化发展,2022年中国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为27.4万亿元, 贴现 发生额为19.5万亿元。

历史

国际

起源于意大利

承兑起源于12世纪 的 意大利 , 在当时,银行承兑是促进贸易的一种方法。 中世纪 意大利的粮食和纺织品商人最早建立了商人银行,他们对进出口商开出的汇票进行承兑(accept),形成 承兑汇票 (acceptance)。 相比只有一个承诺付款人的“单名票据”(single- name paper)而言, 银行承兑汇票 有签发人和承兑人两个承诺付款人,故称为“双名票据”(two-name paper)。 双名票据的信用更高,所以在当时更受投资者的欢迎,具有更活跃的二级市场 。

在英国活跃

到了18世纪和19世纪,银行承兑在 英国 非常活跃,19世纪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承兑汇票。 相比股份制的 商业银行 (commercial bank)而言,商人银行的资本和存款非常有限,但具有庞大的国外业务网络,因而非常适合发展承兑业务。在19 世纪商人银行几乎垄断了英国的承兑业务。英国 承兑汇票 股票市场 的主要成员是 贴现 银行(discount house)。贴现银行也称为票据经纪商(bill 掮客 ),主要出现在 英国 ,他们大量地对承兑汇票、期票 、政府债券、 国库券 等证券进行贴现 ,再将贴现 后的证券在二级市场 上进行交易,或向 国家银行 申请再贴现 。

美国加入竞争

美国的银行在1913 年之前不允许开设海外分支,也不允许承兑和交易承兑汇票。 1913年美国为了促进贸易并与 英国 竞争,成立了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为了将 纽约 建设成可以与 伦敦 竞争的全球金融中心,美联储在建立之初就将发展 承兑汇票 市场写入纲领。1914年, 第一次世界大战 在欧洲爆发,伦敦的 金融业 受到极大的影响。而 美国 在这个阶段则致力于发展其承兑汇票市场,1915—1939 年美联储平均持有了余额占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二的美元承兑汇票,1917年美联储甚至是二级市场 的唯一购买者。总的来说, 美国 在发展承兑汇票市场时采取了与 英国 不同的方式。 美联储 大量地买卖、持有承兑汇票,一定程度上替代二级市场 发挥了作用,短时间内促进了 美国 承兑汇票市场的发展。到20世纪20年代末, 美国 的 承兑汇票 市场规模已经非常接近英国。但这样做的弊端是, 美国联邦储备银行 把其他 股票市场 参与者挤出了市场。当1929年大萧条爆发,美联储为了维持 黄金储备 而不得不退出承兑汇票市场时,市场规模迅速发生了萎缩。 20世纪30年代中期,美元承兑汇票的名义量下降到1929年的七分之一,而同样发生 经济危机 、 国家银行 同样不得不退出市场的 英镑 承兑汇票在这一阶段只下降了一半,可以说是 伦敦 的二级市场 发挥了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 后,随着 国际贸易 的恢复, 美国银行 承兑汇票 市场开始恢复。外国央行于1946年末重新进入 美国 市场,美联储 公开市场业务 委员会(The 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于1955年授权纽约联储银行开展 银行承兑汇票 回购。到1960年,银行承兑汇票市场规模恢复到了大萧条发生之前的水平。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中期,美国银行承兑汇票市场以空前绝后的速度扩张,市场余额从1970年的80亿美元左右增长到1984年6月的约820亿美元。

停滞与衰落

1986年, 商业票据 在 英国 被获准发行。随着全球范围内技术的进步(如电子化国际支付结算手段的应用)和同样作为短期融资工具的商业票据的发展,英国的 承兑汇票 市场逐渐走向衰落。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 美国银行 承兑汇票余额停滞在650亿美元上下的水平上,并于1989年后开始下降,仅仅三年间就下降到339亿美元(除银行持有自身承兑的票据以外)。此后,市场余额继续下降,直到2012年, 美联储 停止了对 银行承兑汇票 余额的年度统计。

中国

1981年2月, 中国人民银行 上海 市 杨浦区 办事处和 黄浦区 办事处办理了中国第一笔同城 商业承兑汇票 贴现 ,上海是中国近代票据市场的发源地。

1984年,为了加强对商业信用的疏导和管理,更好地发挥商业信用的积极作用,促进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决定从1985年4月起在中国全国范围开展票据承兑、贴现 业务。

1999年6月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在一年内多次下调再 贴现 利率,并增加了对各分行再贴现 的额度,以进一步发挥再贴现 的作用,促进商业 汇票 承兑贴现 和再贴现 业务的开展。

2001年,为维护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票据行为,防范票据风险,切实加强与完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 和 国家银行 再贴现 业务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严禁承兑、贴现 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该通知中还要求 商业银行 单独设立 会计科目 核算和反映 票据贴现 、再贴现 和转贴现 业务。 同年9月上调再贴现 利率,以提高商业银行向央行融资的成本,减少在资金上对央行的依赖。

2002年11月,为使符合条件的 城市商业银行 和城乡信用社能够签发银行汇票,开办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 业务,进一步规范和推行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制,增强中小金融机构结算功能,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了《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总量控制指标。

2022年11月,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 与再贴现 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起实施,从明确相关票据性质与分类、强调真实交易关系、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机制、加强风险控制等方面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 与再贴现 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

概念解释

定义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是“承诺兑付汇款金额”的简称。 汇票的承兑,只对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的汇票适用。见票即付的汇票 不需要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经提前承兑。同时,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人的汇票,也不需要进行承兑。

参与主体

出票人

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付款人

付款人是指根据出票人的命令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只存在于 汇票 和支票中, 本票 没有付款人。

承兑人

票据付款人对票据承诺付款后成为承兑人,或者票据付款人请求银行承诺付款后,银行即成为承兑人。

背书人

持票人在接到票据后,经过背书人将票据转让给他人。 背书 人在票据上背书签名,就要对票据负责。

付款请求权人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支付款项的权利,持票人为付款请求权人。

追索权人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 人行 使追索权,或者汇票到期日前,出现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情况,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此时持票人为追索权人。

运行机制

商业承兑汇票办理流程

付款办理

签发

出纳人员到 开户银行 提交材料,银行根据审核无误的真实交易材料和凭证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打印完一式三联商业承兑汇票后,签发人需要审核票据记载内容,审核后在第一联和第二联“出票人签章”处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承兑

付款人承兑时,需在商业承兑汇票的第二联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填写承兑日期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交付

将承兑后的 商业银行 汇票 (第二联)交收款人。

通知

收到付款通知并通知 开户银行 付款。付款人收到银行转来委托收款的托收凭证第五联付款通知及所附 商业承兑汇票 ,与留存的第一联核对一致后,应当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通知开户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将拒绝付款证明送交 开户银行 ,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给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收款办理

收到商业承兑汇票

收款方销售商品后,根据销售合同收到 商业承兑汇票 。

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提示付款可以通过 开户银行 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方式进行。提示付款时,出纳人员应到银行填写托收凭证(一式五联),将托收凭证与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交开户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背面要加盖收款单位银行预留印鉴。开户银行审查后将托收凭证第一联交给收款单位留存。

托收凭证一式五联:

第一联: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的受理回单

第二联:收款人开户银行贷方凭证

第三联: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的借方凭证

第四联: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的收款通知

第五联:付款人 开户银行 给付款人的按期付款通知

收到款项

收到托收凭证第四联收款通知后,交由会计制证人员编制凭证。

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流程

付款办理

签订商品交易合同

交易双方签订商品交易合同,规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

提出承兑申请

企业提出承兑申请,填写银行承兑 汇票 申请书,银行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发票、公司名称、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等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审查合格后,银行与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一式两联)。

转存保证金

银行审核完成之后,出纳人员向银行指定账户转存保证金,需填写转账支票和进账单。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开户银行 通过打印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审核无误后,在第一联和第二联“出票人签章”处签章。

开户银行承兑

开户银行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承兑行签章”处填写日期并签章。

支付货款

申请人将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交给收款人用于支付。

兑付票款

承兑申请人,即付款人应于 汇票 到期前将票款足额地交存其开户银行(即承兑银行),以便承兑银行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将款项划拨给收款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出票人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出票人将付款通知与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通知承兑银行划转款项。如果 银行承兑汇票 到期,付款人无力支付,银行会先将付款人账户余额和保证金扣除,然后垫付不足部分,同时按照协议规定将剩余票款转入申请人的逾期贷款账户,每天计收罚息。

收款办理

销售商品收到银行承兑汇票

收款人收到银行承兑 汇票 要先对汇票内容进行审查。

到期后到银行提示付款

到期后,出纳应在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要先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背面盖章,然后填写《托收凭证》并盖章,将银行承兑汇票和托收凭证一同交给 开户银行 办理委托收款。

银行划转款项

承兑银行按照规定办理票款划拨,并向付款单位发出付款通知。

法律规定

承兑

中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时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加注日期并签署后交还持票人,或承兑后留下汇票并出具承兑通知书。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在承兑时,还应该记载付款日期。

1930年在 国际联盟 特别委员会主持下30多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的《日内瓦统一法》规定,承兑应该记载“承兑”(accepted)字样并由付款人签名。见票后定期的汇票 ,或特别约定提请承兑期限的汇票,承兑人应当记载承兑日期。

英国《1882年汇票本票法》第17条中规定:承兑“必须书写在汇票上,并经付款人签名。仅有付款人的签名而无其文句的,足以构成承兑”。

限制性承兑

承兑时,承兑人如果附加付款条件(conditional acceptance)或只对部分票面金额承兑(partial acceptance)或更改了付款期限(time qualified acceptance)或另行注明仅在某特定地点付款(local acceptance)等,就构成了限制性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

中国《票据法》规定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日内瓦统一法》规定除了部分承兑以外,其他限制性承兑被视为拒绝承兑。 英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接受限制性承兑,如果在出票人或背书人未明示许可的情况下,他接受了限制性承兑(但部分承兑时,持票人必须通知出票人和背书人),他将在汇票万一被拒付时不能向出票人或背书人追索。

付款人期限

一般情况下,票据法都给予了付款人期限,以便他考虑是否同意承兑。 中国《票据法》规定该期限为汇票被提示日起3日内; 《日内瓦统一法》规定付款人可以要求持票人在第一次提示的翌日做第二次提示; 英国《票据法》规定承兑应在持票人提示的次一个营业日内做出。

法律效力

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退付款责任;承兑人必须对 汇票 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 请求权 人和追索权人;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付款人 承兑汇票 后成为承兑人,表明他已承诺付款责任,愿意保证付款,不得以出票人的签字是伪造的、背书人无行为能力等理由来否认汇票的效力。

分类

按记载事项分类

根据记载事项的不同,承兑分为正式承兑和略式承兑。正式承兑是指由付款人在 汇票 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的承兑;略式承兑是指没有“承兑”字样,仅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签章的承兑。中国票据法规定在中国只允许正式承兑,不允许略式承兑。

按是否有限制分类

根据是否有限制,承兑分为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单纯承兑是指完全依据票据文义,不给予任何限制的承兑;不单纯承兑是指对票据文义附加限制、变更的承兑,主要包括部分承兑(只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承兑)和附条件承兑(如承兑时标注“到期日前收到出票人资金的,才付款”的字样),不单纯承兑视为拒绝承兑。

原则

自由承兑原则

汇票 的付款人可以决定是否进行承兑,不因为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而被强制承兑。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或者依承兑协议,付款人应为汇票进行承兑而未进行承兑,付款人也只承担票据外责任。

完全承兑原则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付款人必须对全部汇票金额做出承兑或拒绝承兑的选择,不能仅就其中一部分金额予以承兑。 中国《票据法》第54条规定,付款人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 通过该条的规定,可以认为中国票据法在事实上是否认部分承兑的,付款人进行部分承兑的,应视为承兑附有条件, 依中国《票据法》第43条的规定,视为拒绝承兑。

单纯承兑原则

付款人在对 汇票 承兑时,应当完全按照汇票上所记载的文义进行,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中国 《票据法》规定,付款人 承兑汇票 ,不得附有条件;承兑如果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不发生承兑的效力。

信息披露

商业承兑汇票 的承兑人应当于承兑完成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 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每张票据的承兑相关信息,包括出票日期、承兑日期、票据号码、出票人名称、承兑人名称、承兑人社会信用代码、票面金额、票据到期日等。承兑人应当于每月前10日内披露承兑信用信息,包括累计承兑发生额 、承兑余额 、累计逾期发生额 、逾期余额 等。承兑人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签收商业承兑 汇票 前,可以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加强风险识别与防范。

注意事项

1.承兑仅是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的票据行为,以承兑人签章和记载承兑事项为必要条件,其他票据当事人没有承兑的资格。

2.定日付款汇票 及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可以不经承兑,在到期日直接提示付款,但是在实践中,持票人往往会先提示承兑,以确定付款人的票据关系,并方便需要时的转让或 贴现 。

3.如果汇票尚未提示承兑,持票人得知付款人已经死亡、逃匿、破产或依法被停业,则该汇票无需再提示承兑。持票人可以直接做成拒绝证书,向前手实施追索。

4.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

汇票

承兑汇票 是一种 商业票据 ,按照承兑人不同,可以分为 商业承兑汇票 和 银行承兑汇票 。如果两家公司有业务往来,为了解决款项结算问题,可能就存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一种银行结算方式。比如,木材公司向家具公司供货,家具公司需要付款给木材公司20万元,这时候家具公司开一张商业汇票给木材公司,在60天后(写明具体日期)木材公司凭这张票据结算这笔款项。可以直接理解为:家具公司欠了木材公司一笔钱,写了一张借据。

如果这张商业 汇票 是商业承兑汇票,那么到期时家具公司的 开户银行 会通知家具公司付款。这种情况下,承兑人是家具公司,银行负责通知家具公司付款。如果这张商业汇票是 银行承兑汇票 ,那么到期时家具公司的开户银行会直接从家具公司的账户中把钱转走,这时承兑人是银行,银行直接进行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等级更高,流动性也更高,是一种比 商业承兑汇票 更加稳妥的商业汇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公司被要求具有较高的信用。

优缺点

优点

使用承兑来交易时购货方无需预付货款,也不必在服务或商品交付之前支付费用,可以减轻购货方的财务压力。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购货方需要提前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货款才能获得所需商品,这可能会对购货方资金流造成较大影响。而承兑后,由于无需预付货款,购货方可以更加灵活地安排资金, 有利于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或者有更多机会将资金投入其他重要领域。

缺点

售货方不能马上获得现金,如果售货方急需资金,需要支付高额贴息 (1%-3%),距离承兑到期的期限越长贴息 成本越高,使企业资金更加紧张,给企业带来很大负担。而且办理手续繁琐,企业资金流受限往往耽误生产经营,甚至失去客户,有时还面临银行拒绝兑现。

影响

对参与方的影响

对于购货方而言,由于承兑可以约定 承兑汇票 的到期日,到期后付款, 以有限资金购进更多货物,最大限度减少对 营运资金 占用与需求, 可以减轻购货方的资金压力,即使签订购货合同时购货方无法支付现金货款,也能完成签约,只要购货方在承兑汇票到期日时能够如期支付即可。

对于售货方而言,使用承兑有利于商品的销售, 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虽然收到的不是购货方的现金支付货款,但是承兑汇票 背书 后可转手用于支付,与收到现金的差别不大。

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金融机构(银行)通过承兑帮助购货方完成购货交易,有利于巩固银企关系,增加银行的存款和结算量,增加银行的业务收入。 但是如果金融机构发生承兑到期后逾期不能兑付的情况,就会对金融机构的信誉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例如,2023年9月12日江苏经济报报道称根据上海票交所提供的数据,截至2023年8月31日, 华夏银行 累计票据逾期总额超过4200万元,逾期仍未兑付金额为80万元。 2023年9月15日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上海票据交易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称逾期原因为持票人提示付款清算方式不符合银行内部规定,银行先做拒付处理,至2023年9月15日逾期票据均已结清,该行承兑票据不存在 信用风险 。

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承兑可以确定付款人的付款义务,规范 金融市场 。承兑的意义在于确定 汇票 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付款人可以接受这种委托,也可以不接受这种委托,付款人甚至可能根本不知道有这种委托。因此,出票人的委托行为不能拘束付款人,也就是说付款人并不因出票人的委托行为而承担付款义务。所以在汇票承兑以前,付款人的付款义务是不确定的。就收款人方面而言,他虽然取得了汇票,但由于出票人的出票行为不能拘束付款人,付款人并不一定付款。汇票是一种典型的信用证券,从出票日至到期日往往有一段时间,如果说这段时间中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处于不确定状态,汇票的流通必然受到不利影响。票据法设立承兑制度,正是为了使付款人的 汇票 义务、收款人的权利得以确定。

相关案例

提示承兑后不回复

2020年3月25日,某置业公司(甲方)与某电梯公司(乙方)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电梯(包含 直梯 、自动扶梯设备、自动人行坡道梯)总价为XX元等内容。2021年1月13日,某置业公司向某电梯公司出具电子 商业承兑汇票 1张,汇票上内容为:出票人某置业公司,收票人某电梯公司,并载明票据号码和票面金额,出票日为2021年1月13日,到期日为2022年1月13日,承兑人于同年1月13日承兑,注明了“本汇票已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后某电梯公司持该 汇票 向某置业公司提示承兑,但票据状态一直为“提示收票待签收”。某电梯公司将某置业公司起诉至 相山区 法院。

相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某电梯公司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但票据状态一直是“提示付款待签收”,根据法律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 汇票 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并且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承兑。 电子银行 承兑汇票长期维持“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持票人就无法取得拒付证明,也无法获得票据金额,此状态应当视为拒绝承兑,故某置业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

行使追索权

中国出口商A公司与印尼B公司签订了一笔贸易合同。卖方A出具了一张期限为3个月、付款人为B公司的远期汇票作为要求买方付款的凭证,A获得B承兑后将该汇票转让给了C银行。汇票到期后,C银行要求进口商B付款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出口商A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三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于是C向法院起诉A和B,要求其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并赔偿其延期付款的损失和有关费用。

根据汇票的特性,受票人B在承兑 汇票 前有权拒绝接受汇票,但受票人B已经承兑了汇票,表明其愿意承担汇票的付款责任。即使出口商A发出的货物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进口商B也不能以此作为理由拒付,他必须履行付款责任,但是可以另行起诉出口商A提供的货物质量问题。持票人C银行在遭到拒付后有权对汇票的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其向法院起诉A和B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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