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方民,教授,1957年6月生。 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 ),现任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教授,中国犯罪研究会理事,硕士生导师。全国 刑法学 研究会理事、全国 犯罪学 研究会理事。
个人经历
1972.12-1976.04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 工程兵 部队某团,战士;
1976.08-1982.02 安徽省 芜湖市 电子管 厂,工人;
1982.02-1984.09 安徽省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干部;1980.12-1983.12 安徽师范大学 夜大学英语专科学习;
1984.09-1986.07 中国人民大学 法律系刑法学研究生班,研究生;
1986.09- 至今 杭州大学法律系、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教师;
1995.08-1996.08 英国 威尔士 卡迪夫城市大学 法学院, 访问学者 ;
1997.09-2000.07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刑法学 专业, 博士研究生 ;
2000.03-2000.04 英国威尔士卡迪夫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代理律师
2003年5月 杭州市 发生一起“ 强奸致死案 ”,嫌疑人二审分别被判死缓和15年徒刑,服刑已近10载。2013年3月26日, 浙江高院 依法对 张辉 、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其中,阮方民教授是张辉在二审时的代理律师,也直接参与了这次宣告“两张”无罪的再审。
阮方民至今还记得2004年看守所第一次见到张辉的情形。
“当时张辉可以说已经是刀架在脖子上,随时那把刀都可能砍下来。但他在见到我的时候,并没有像见到救命稻草一样,大呼冤枉,很沉闷,话不多。”阮方民告诉记者,当时张辉只是寥寥数语,说不是他干的。但在阮代理的其他案子中,一审被判死刑的当事人有些在见到二审律师时,情绪多激动不已。对此,李华也有同感:会不会真是他干的?但律师在仔细查看卷宗后,感觉马上改变了。
主要的定罪证据就是被告人的有罪 口供 ,但是叔侄两个被告在关键作案细节上严重地不吻合。前往作案现场的行车路线说法不一;作案现场的车辆行驶停放情况不一。如张辉供称到达现场是先将卡车掉头,然后实施了强奸行为; 张高平 却说是在作案后将车掉头再抛尸;抛尸的细节叙述也不一致。侄子说是叔叔从车上递下来的尸体,他一人扛着扔进了水沟;叔叔却说,是侄子抬上身,他抬脚,一起将尸体抛至水沟。
而且非常关键的是当时的 杭州市公安局 作出《法医学 DNA 检验报告》,所提取的被害人王某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但排除 张辉 、张高平与王某混合形成。
其他像作案时间及作案路线上也存在疑点。如果张辉当晚要强奸女孩,为什么要往他从未走过的 留泗路 这条小路上开?万一大车掉不过头来他如何逃跑?
张姓 叔侄二人也曾多次分别向警方提出,调取当晚卡车进出 杭州市 的监控录像及沿线路口的监控录像,但警方未对是否调取了录像作出说明。在九年后的再审,律师才知道当年警方曾去调阅监控录像,但因为部分监控损坏和夜晚光线问题未能明确卡车离开 杭州 前往 上海市 的准确时间。
“重 口供 ,轻证据”,律师认为在当时的司法背景下,没有证据只有口供定罪的情况并不罕见,而“二张”的口供,在十年后也被证实为警方刑讯逼供的结果,甚至 张辉 的沉闷,也与此有关。
阮方民说,当时一审中 张辉 当庭就提及刑讯逼供,在其后律师形成的辩护词中也曾经要求调查并排除非法证据,但最后未果。侦查机关还违法使用同监犯袁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该同监犯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本起冤案。
学术成果
论文类
1.《从旧兼从轻:刑法适用的“准据法”原则》,载《 法学研究 》1999年第6期;
2.《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研究》,载《 浙江大学学报 》1998年第1辑;
3.《单位犯罪研究》,载 赵秉志 主编:《 刑法论丛 》第3卷。
著作类
1.《 欧盟竞争法 》(独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7月版;
2.《洗钱犯罪的惩治与预防》(独著),人民检察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3.《洗钱罪比较研究》(独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年5月版;4.《 有组织犯罪新论 》(合著),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5年7月版。
个人荣誉
1.2001年获 浙江省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 二等奖 ;
2.2002年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类) 三等奖 。
社会兼职
1.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2.中国 犯罪学 研究会常务理事;
3.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
4.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