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永钦(1951年3月28日~), 中国国民党 党员,祖籍浙江杭州,生于 宜兰县 ,台湾法学家。曾任台湾政大法学院院长兼法律系主任,现任台湾地区司法机构次要负责人兼大法官。 经中国国民党提名成为现任台湾地区通讯传播委员会主任委员;1972年于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1981年取得德国 慕尼黑大学 法学博士 ;历任 台湾政治大学 法律系教授、法学院院长兼法律系主任,在中国国民党执政期间,多次借调到行政机关担任公职,1996年担任台湾地区行政机构公平交易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亦曾任台湾地区行政机构新闻局法规委员会、诉愿委员会委员,自2006年起,因台湾地区通讯传播委员会采“ 政党 比例代表制 ”(该制后遭台湾地区司法机构大法官宣告违宪),因此苏永钦又受 中国国民党 推荐,专任台湾地区通讯传播委员会主任委员。
发表作品
超越注释进入立论 ——专访政治大学法律学系苏永钦教授
从效率观点看几个共有关系的争议
大法官解释了原则 不提供救济
法律作为一种学问
合宪性控制的社会背景——评 法治斌 :《社会主义法制下之违宪审查制度》
理性立法 告别 手工业 时代
理性立法 告别手工业时代
立法学札记(八)——法律的过渡问题
立法学札记(二)——法律的日出和日落
立法学札记(六)——视为的立法技术
立法学札记(七)——点睛还是添足
立法学札记(一)——立法和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的时代意义
民法典的时代意义(上)
民法典的时代意义(下)
民事财产法在新世纪面临挑战
民事立法者的角色(上)
民事立法者的角色(下)
民事立法者的角色——从公私法的接轨工程谈起
飘移在两种司法理念间的司法改革—— 台湾 司法改革的社经背景与法制基础
司法独立 :一场没有终结的“革命”(I)
司法独立:一场没有终结的“革命”(II)
司法改革两岸谈
台湾司法改革问题
违宪审查的社会经济条件
违宪 审查制度 的社会和经济前提(上)
违宪审查制度的社会和经济前提(下)
无色无味的 民法 人——读 谢鸿飞 :“现代民法中的‘人’”的一点感想
物权 法定还是物权自由
再论一般侵权行为的类型
再论一般侵权行为的类型——从体系功能的角度看修正后的违法侵权规定
人物事件
2009年4月21日, 中国人民大学 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国际学术报告中心举行。我国台湾地区台湾地区司法机构大法官审荐小组委员、 台湾政治大学 法律系苏永钦教授作客论坛,以“中国需要什么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从 物权法 立法引发的争议谈起”为题作了精彩的演讲。我校副校长、我院 王利明 教授,我院 王轶 教授和 石佳友 副教授出席了此次论坛并作了评议。本次论坛由我院 博士研究生 孟强 主持。
在演讲正式开始前,王利明副校长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他说,苏永钦教授是 台湾 著名的学者,为人谦和、著作颇多、学术成就卓著。王利明副校长热烈欢迎苏永钦教授的到来,希望苏教授经常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参加学术活动,促进两岸法学交流,王利明教授向苏永钦教授赠送了演讲纪念品。
苏永钦教授围绕 中国 需要什么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一问题展开演讲。他认为, 中国民法典 要做“最普通的 普通法 ”,要具有超越体制的特征和功能,以抽象化的方式制定相关规则,再通过特别立法解决具体问题。他主要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这一观点。
在演讲中,苏永钦教授首先介绍了物权法实施的推迟和其实施后的争议。苏永钦教授认为物权法在立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是有其社会经济背景和理论现实意义的。他说,社会的不断变化决定了 法律制度 需要不断地改革。当谈到 民法 典立法模式时,苏永钦教授强调,个别的民事规范汇编的意义不大,我国需要体系化的立法模式,较为可行的主要有民法典模式(水平切割)和部门民法模式(垂直切割)两种立法模式。他指出,这两种模式在体系路径、思维方式、指导理念、公私汇流、规范领域、规范角色、规范对象、规范风格上都是截然不同的。苏永钦教授较为赞同民法典模式,认为该模式的优点在于历久弥新,主要体现在利用该模式可以将较抽象和精确的概念组合成相应的规则。随后,苏永钦教授以德国民法典为例指出,民法典模式是基础结构的回填,其高度抽象性留下的特别立法和解释空间较大,能较好地满足社会复杂变化的需要。在将物权法与合同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后,他认为,两者在立法技术上存在差异。物权法并没有较高的抽象性,还不能达到纳入民法典的要求。苏永钦教授指出,物权法立法的争议主要源于物权法中夹杂着很多本属于部门 民法 的规定。因此, 中国民法典 应该更注重抽象性的要求,回到 市场经济 的原点、人性的原点。
苏永钦教授随后提出要根据 物权 本质重构财产法体系。他认为,物权法定是物权法能独立成编的唯一理由。在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上,他指出,两者都是相对的、待履行的交易关系。物权的本质在于特定的财产利益通过公示化改变了特定人之间的对待关系。苏永钦教授认为,若打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就可以并入合同法而无独立的必要。而物权法定原则实际上并不能完全适用所有的市场交易,因为一般的市场交易的 社会成本 比较低,而在这一原则下的社会成本极高,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发展。所以,他认为, 物权 法定原则应变得更加 自由化 。转而债物二编最终都可以成为历史,以合同法来调整所有的交易关系。
最后,苏永钦教授阐述了适应 市场经济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的结构内容,包括财产法通则,合同法, 知识产权 ,人法通则, 亲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民事责任法,国际与时际民事法律适用法八篇。
主题演讲结束后, 王轶 教授和 石佳友 副教授就相关问题作了精彩的评议。 王轶 教授认为,最理想的民法典应当具有超越体制的功能,能够表达人们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石佳友副教授指出, 民法 最基本的制度都有较强的政治性,带有强制化色彩,这是其它民事立法应该注意的。最后,苏永钦教授还和现场的同学进行了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