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厅是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下设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 公安厅受省政府、公安部的 双重领导 。各市、县( 县级市 、区)设有 公安局 (分局),在镇、乡、街道设派出所。公安局(分局)和派出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公安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公安工作。
(二)掌握全省社会治安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侦办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侦办食品药品、 知识产权 、 生态环境 、森林草原、 生物安全 等领域犯罪案件。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直接侦办上级交办的和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四)负责全省治安管理工作。协调处置全省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 行政管理 、防火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五)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维护 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 拖拉机 )、驾驶人管理工作。
(六)实施并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七)组织、指导、协调全省禁毒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 刑罚 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九)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全省公安机关指挥系统、 大数据技术 、刑事技术建设。
(十)指导、检查、监督并组织实施全省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相关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一)按规定权限组织开展与 国际刑警组织 、外国警方及港澳台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履行与公安工作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合作协议。
(十二)按规定权限负责全省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的 安全生产 工作。
(十四)拟订全省公安队伍建设的政策,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拟订全省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指导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掌握全省公安工作情况,起草重要文件;督促厅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开展全省公安发展规划调查研究;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二)督察审计总队。指导、协调全省公安机关的 警务督察 工作,实施对全省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受理、督办对全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和群众信访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公安机关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指导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审计工作。
(三)队伍建设处。拟订全省公安机关队伍建设政策;开展公安队伍建设课题调查研究;指导全省公安系统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工作;负责全省公安队伍表彰奖励工作。
(四)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管理、机构编制、工资抚恤等工作;负责协管干部的考核工作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落实人民警察警衔工作政策规定,办理警衔事宜。
(五)教育培训处。指导、检查、监督并组织实施全省公安机关教育培训;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民警心理健康工作;规划、指导全省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建设,管理厅属公安院校和人民警察训练中心。
(六)新闻宣传总队。拟订全省公安新闻宣传政策;组织、指导全省公安队伍 思想政治教育 、文化建设、新闻信息发布、政务公开等工作。
(七) 经济犯罪侦查 总队。掌握全省经济犯罪的动态,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情况,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承办上级交办案件。
(八) 治安管理 总队。拟订全省治安 行政管理 工作规定;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籍、 居民身份证 、实有人口、民用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剧毒化学品、特种行业和防火、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等工作;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指导巡警队、 特警队 、检查站建设以及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工作;指导全省公安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工作;指导、监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监督保安服务业管理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 刑事侦查 总队(省反诈骗中心)。掌握全省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交流刑事犯罪信息,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打击 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工作;牵头组织打击 电信网络 诈骗犯罪工作;承办上级交办案件。
(十)刑事技术总队。拟订全省刑事技术和 警犬技术 工作发展规划,开展科学研究并组织推广应用;负责全省重大疑难 刑事案件 现场勘验及技术支援,疑难痕迹物证的检验鉴定和复核工作;承担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 和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总队。掌握全省食品药品、 知识产权 、 生态环境 、森林草原、 生物安全 等领域犯罪动态,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开展对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领域犯罪案件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指导协调、组织侦办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
(十二)监所管理总队。拟订监所管理的规定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 强制医疗 所等场所管理和人员的监管、教育工作;掌握 羁押 情况;检查、指导全省监管场所安全防范工作。
(十三)警务保障总队(警用航空管理办公室)。拟订全省公安机关装备建设规划,管理、调拨警用装备物资;组织、协调全省公安机关重大任务的警务保障工作;拟订厅机关警务保障需求计划;负责厅机关经费管理、国有资产、 政府采购 、基本建设、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警用航空管理工作。
(十四)法制总队(厅直属 公安局 )。组织起草公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拟订全省公安执法工作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法制建设和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公安机关普法工作;指导、办理公安机关听证、 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 国家赔偿 、刑事复议复核工作;指导、监督 收容教养 审批工作;承担厅直属公安局日常工作。
(十五)国际合作总队。落实公安机关国际合作方针、政策;按规定权限组织开展与 国际刑警组织 、外国警方及港澳台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
(十六)禁毒总队。掌握全省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开展禁毒情报分析研判,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全省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处工作;依法承担 易制毒化学品 管制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管理工作。
(十七)科技信息化总队。落实科技强警政策、规划;承担公安科技立项、科研开发、成果管理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研究、开发公安专用装备,拟订 公共安全 行业 技术标准 ,实施技术监督;指导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十八)航运管理总队。组织、指导 黑龙江 界河及 内河 干流中央管理水域和港口、码头、水上设施、航电枢纽、船闸和运输船舶的 治安管理 工作。
(十九)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公民因私出国(境)管理,组织实施来华工作和留学外国人入境审查、居留许可审查,口岸签证签发管理、签证延期换发,外国人来华留学、工作、旅行和停留、居留管理,受理国籍、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承担难民管理相关事宜,会同 有关部门 开展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治理和 非法移民 遣返工作,防范查处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 犯罪行为 。
政治部。组织、指导全省公安系统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干部人事和教育培训工作。
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现任领导
李 毅 副省长、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
刘兴东 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
江兆才 党委委员、特勤局局长
马 凯 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佟 强 党委委员、省纪委监委驻省公安厅 纪检监察 组组长、二级高级监察官
刘宇鹏 党委委员、副厅长
徐景波 反恐专员
所获荣誉
2019年11月,黑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获得“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0年1月8日,黑龙江省公安厅 治安管理 总队入选2019年全国“扫黄打非”先进集体公示名单(公示期为2020年1月8日至1月14日)。
2020年5月, 黑龙江省 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授予黑龙江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全省助残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5月14日,省公安厅驻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杜尔伯特镇 万丈村工作队被中共 黑龙江 省委 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评为“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2021年6月22日,黑龙江省公安厅 经济犯罪侦查 总队党支部、省公安厅情报指挥中心党支部、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党支部、省公安厅机场 公安局 第一支部被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授予“黑龙江 省直机关 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2022年2月,黑龙江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入选全国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名单。
2022年5月,黑龙江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反恐特警支队被表彰为“全国优秀公安基层单位”。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公安厅地址: 南岗区 中山路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