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判为 中国 古代 文官 官职名,在清朝之位阶约为 从七品 。 州判职能通常为地方衙门辅佐主官的基层官员编制,不过也为外派 直隶州 知州 的左右手,如 台湾府 台东直隶州的州判。1912年 清朝 灭亡后,该官职废除。
州判职责
清代 知州的佐官。属于直隶州的,相当于同知;属于散州的,则与州判分掌粮务、水利、海防、巡捕诸事,均从七品官。
州判选拔
直隶州的州判例应由恩贡、拔贡、副 贡生 除授,任满后若考核优异者可以升任国子监 典簿 、典籍、 翰林院 待诏、京府教授、外县知县、外府教授等。
散州的州判除由恩拔副贡生除授外, 汉军 外郎、 鸿胪寺 主簿 、 鸣赞 、汉军九品 笔帖式 、按察司 知事 、府经历、 县丞 、布政司 照磨 、府知事、县主簿、府州县的训导、布政 司库 大使、盐课司大使、批验所大使、仓大使亦可升任。散州的州判任满考核优异者,可以升任光禄典簿、 兵马司 副指挥、 京县 县丞、外县知县、布政司经历、布政司理问、州同、盐运司运判、按察司经历、布政司 都事 、盐运司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