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舶司是中国在宋、元、及明初在各海港设立的管理海上对外贸易的官府,相当于现在的海关。 作为中国古代的外贸机关,见证了中国宋、元、明三朝的海上贸易之繁荣。
市舶司的前身 市舶使 最早见于唐开元二年(714 年)的广州,初由右卫威中郎将周庆立充任。 安史之乱 后,由于陆上丝绸之路受阻,唐朝的对外贸易主要依赖海路。因此,除广州外, 交州 (今越南河内)和扬州也设立了 市舶使 。 开成 元年(836年),广州 刺史 、岭南节度使 卢钧 奏请皇帝以岭南监军使兼领市舶使,自此多以监军宦官担任此职。宋代,随着造船和航海技术的进步,海外贸易空前发展。朝廷设立市舶司管理海外贸易事务,机构扩大到沿海各主要贸易口岸,主管官员的称呼也有所变化,如福建提举市舶司、广南提举市舶司等。元、明、清时期,市舶司改称市舶提举司,数量减少,职掌各异。 清代 通商口岸有限, 第一次鸦片战争 后口岸扩大,设立税务司管理海关事务。
机构职责
负责对外(海上)贸易之事。唐时对外开放,外商来货贸易, 广州市 等城市就成了重要通商口岸,国家在此设市舶司,或特派,或由所在 节度使 兼任。始于唐,盛于宋,至明末逐渐萎缩。清时设海关而废市舶司。其职掌检查进出船舶蕃货、征 、抽解、贸易诸事。
历史沿革
唐朝
李治 显庆 六年(661),创设 市舶使 于广州,总管海路邦交外贸,派专官充任。市舶使的职责主要是:向前来贸易的船舶征收 关税 ,代表宫廷采购一定数量的舶来品,管理商人向皇帝进贡的物品,对市舶贸易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市舶司的前身。
宋代 重视海外贸易, 开宝 四年(公元971年)在 广州市 设市舶使,掌海上贸易。 宋徽宗 崇宁元年七月又在 杭州市 、 明州 (今 宁波市 )、 温州市 、密州(今青岛胶州) 、秀州(今上海淞江县)等地设市舶司,负责检查进出船只商货、收购专卖品、管理外商。 建炎 (公元1127—1130年)初罢闽、浙市舶司,职归转运司。
元同宋制,世祖时,于广东置市舶提举司, 武宗 至大 时(公元1308—1310年)罢。仁宗弛禁,改立 泉州市 、广州、 庆元 三市舶提举司,掌发放船舶出海公检、公凭,检查出海船舶及管理所辖口岸船只事宜。
明代于沿海各处置市舶提举司,掌海外各国朝贡市易之事。 嘉靖 后,仅留 广东省 一处。
清代 实行关闭政策,对外通商口岸仅限澳门一地。 康熙 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弛禁,开 广州市 、 漳州市 、 宁波市 、 云台山 (今 连云港港 )四口贸易。 乾隆 时仅留广州一口通商。 第一次鸦片战争 后,设税务司、总税务司管理海关诸事,大权落入洋人之手。
宋代
北宋 开宝 四年(971)设市舶司于广州,以后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陆续于 杭州 ﹑ 明州 (今浙江宁波)﹑ 泉州市 ﹑密州(今青岛胶州) 设立市舶司。除广州市舶司外,其余几处在 政和 二年(1112)前曾一度被停废。三年,宋政府在秀州 华亭县 (今 上海市 松江区 )设市舶务。 南宋 建炎二年(1128)复置两浙﹑ 福建路 提举市舶司。从此,又恢复了两浙﹑ 福建省 ﹑ 广南东路 三处市舶司并存的局面。干道二年(1166),罢两浙路提举市舶司。
北宋中期以前,各处市舶机构皆称为市舶司。 北宋 末 大观 元年(1107)始将各处管理外贸的机构改称“提举市舶司”,而将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称市舶务。南宋前期,两浙﹑福建﹑广南东路的市舶司通称“三路市舶司”或“三路市舶”。罢两浙路市舶司后,原属两浙路市舶司各港口市舶机构只称“场”或“务”。福建﹑广南东路市舶司设在 泉州市 ﹑ 广州市 ,下设场﹑务。
宋代市舶官制变化十分频繁。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长官和负责地方财政的 转运使 共同领导,而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具体事务。 元丰 三年(1080年),免除地方行政长官的市舶兼职,而由转运使直接负责市舶司事务。后又专设提举官。 南宋 时,各处市舶司曾一度并归转运司,或由提点刑狱司﹑ 提举茶事司 兼管,但为时不长。两浙路各处市舶务的“抽解职事”由地方官负责。 福建省 ﹑ 广南东路 的市舶司仍设“提举市舶”一职。
宋代没有关于市舶制度的统一﹑完整的规定,市舶司的职责主要包括﹕根据商人所申报的货物﹑船上人员及要去的地点,发给公凭(公据﹑公验),即出海许可证﹔派人上船“点检”,防止夹带兵器﹑铜钱﹑女口﹑逃亡军人等﹔“阅实”回港船舶﹔对进出口的货物实行抽分制度,即将货物分成粗细两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这实际上是一种实物形式的 市舶税 ﹔所抽货物要解赴 首都 (抽解)﹔按规定价格收买船舶运来的某些货物(博买)﹔经过抽分﹑抽解﹑博买后所剩的货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标准,发给公凭,才许运销他处。主持祈风祭海。
市舶收入是宋王朝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北宋中期,市舶收入达四十二万缗左右。南宋前期,宋王朝统治危机深重,市舶收入在财政中的地位更加重要。 南宋 初年,岁入不过一千万缗,市舶收入即达一百五十万缗。在一定程度上支撑着财政。宋政府还通过出卖一部分舶物增加收入。 太平兴国 二年(977),初置香药榷易署,当年获利三十万缗。
宋代的造船技术十分发达,所造海舶载重量可达五千石(三百吨)。 北宋 后期,指南针已广泛应用于航海,还出现了记载海路的专书──《针经》。与宋王朝有海上贸易的达五十个国以上,进出口货物在四百种以上。进口货物主要为香料﹑宝物﹑药材及纺织品等,出口货物主要是纺织品﹑农产品﹑陶瓷﹑金属制品等。
宋王朝对海外贸易十分重视, 南宋 时期更是如此。对市舶司中能招徕商舶的有功人员,往往给予奖励,对营私舞弊的行为也曾三令五申加以禁止。
元代
至元十四年(1277),元朝政府在攻取浙﹑闽等地后,立即在 泉州市 ﹑ 庆元 (今浙江宁波)﹑ 上海市 ﹑ 澉 浦(今属 海盐县 )四处港口设立市舶司。后来又陆续添设 广州市 ﹑ 温州市 ﹑ 杭州市 三处。经过裁并,到13世纪末,只在庆元﹑泉州﹑广州三处港口设置。
市舶司由行省直接管辖。每司设提举二人, 从五品 。元朝政府曾在中央设立泉府司(院),管理替国家经营买卖的商人,同时也经管市舶事务,但为时不长。
市舶司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舶商的申请,发给出海贸易的证明(公验﹑公凭)﹔对准许出海的船舶进行检查,察看有无挟带金﹑银﹑ 铜钱 ﹑军器﹑马匹﹑人口等违禁之物﹔船舶回港途中,派人前去封堵(封存货物),押送回港﹔抵岸后,差官将全部货物监搬入库,并对全体船员进行搜检,以防私自夹带舶货﹔将舶货抽分,细色(珍贵品)十取一,粗色(一般商品)十五取一。后改为细货十取二,粗货十五取二。另征收舶税,三十取一。之后,发还舶商自行出售。对于来 中国 贸易的外国 商船 ,市舶司也采取类似的管理办法。市舶司的收入甚多,仅至元二十六年,就向元政府上交珠四百斤,金三千四百两。当时人说市舶收入是“军国之所资”,可见它在元政府财政开支中占有重要地位。
市舶司初建时,一般均沿用 南宋 制度,日久弊生,严重影响市舶收入。至元三十年,元政府制订了“整治市舶司勾当”的法则二十二条。延佑元年(1314),又修订颁布了新的市舶法则二十二条。这两个法则,对市舶司的职责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政府对海外贸易的控制,增加更多的收入。 元代 的市舶法则比 宋代 更为严密,说明封建国家在管理海外贸易方面已经具有更为丰富的经验。但是,贵族官僚常常带头破坏规定,使它流于空文。
元代见于记载的与 中国 建立海道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在一百个以上,东起 日本 ﹑ 高丽 (今 朝鲜 ),西至 东北非 和西南亚。进口的舶货,种类繁多。据庆元市舶司的资料,细色一百三十余种,粗色约九十种,共两百二十余种,主要是香料﹑药材﹑布匹﹑宝物等。经市舶司允许出口的货物有纺织品﹑陶瓷器﹑日常生活用品等。海外贸易的开展,有助于中外经济﹑文化的交流。市舶司的设立,使海外贸易趋于制度化,初期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市舶司是封建 国家机器 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存在 官僚机构 的种种弊端,往往阻碍了海外贸易的开展,元代中期以后特别明显。
明代
明代沿袭前朝之制,市舶司管理海外诸国朝贡和贸易事务,置提举一人,从五品,副提举二人,从六品, 属下 吏目 一人,从九品。提举,或特派,或由 按察使 和盐课提举司提举兼任。市舶司隶属于布政司。因此,税收大权完全掌握在布政司等长官手中。直至明末,采取了定额的包税制,才改由提举负责征收。
吴元年(元至正十二年,1367)设市舶提举司于直隶 太仓市 州黄渡镇(今江苏太仓附近), 洪武 三年(1370)以太仓逼近京城改设在 广东省 的 广州市 ﹑ 福建省 的 泉州市 (后移至 福州 )﹑ 浙江省 的 宁波市 各一司。在广东的是专为 占城 ( 越南 )﹑ 泰国 (泰国)﹑满剌加( 马来西亚 )﹑ 真腊 ( 柬埔寨 )诸国朝贡而设,在浙江的是专为 日本 朝贡而设。在福建的是专为 琉球王国 朝贡而设。洪武七年(1374年)撤销泉州、 明州 、广州三市舶司。
明代广东市舶司市舶太监简介
经一度废止。 永乐 元年(1403)又在广州设怀远驿,在泉州设来远驿,在宁波设安远驿,由市舶司掌管接待各国贡使及其随员。广东怀远驿,规模庞大,有室二十间。广东市舶司命内臣提督。六年,为了接待西南诸国贡使,又在交址云屯(今越南 广宁省 锦普港)设市舶提举司。嘉靖元年(1522),因倭寇猖 獗[jué] ,罢去 浙江省 ﹑福建二司,唯存 广东省 一司,不久亦被废止,直到三十九年,经淮扬 巡抚 唐顺之 的请求,三司才得到恢复。四十四年,浙江一司以巡抚 刘畿 的请求,又罢。 福建省 一司开而复废,至万历中始恢复。自此以后,终明之世,市舶司无大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