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年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李爱年,女, 沅江市 人。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副院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哲学博士 ,法学博士后,2005-2006年教育部公派 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 San Bernardino分校访问学者。 环境法 博士点、硕士点带头人,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分会常务理事,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环境法分会副主任委员(副会长), 湖南省 环境资源法学会会长,湖南省第二届“121人才”入选学者。

人物经历

1980年,李爱年就读于 湖南师范大学 政治系。1984年,李爱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李爱年留校担任助教。从事助教的9年时间里,李爱年先后考取湖南师范大学法学硕士、 哲学博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学博士后。1993年起,李爱年转入湖南师范大学政治系法学教研室任教。2009年,李爱年受聘为 长沙市人民政府 法制专家。

科研成果

主要研究领域为环境法基础理论与环境法制度研究,在《 光明日报 》、《 现代法学 》、《 法学评论 》、《 中国软科学 》等刊物发表《环境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关于征收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立法问题及完善的建议》等论文60余篇;出版《自然资源保护法初论》、《环境法的伦理审视》、《 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专著3部;合著《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环境法》1部、主编《环境法》、《环境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基础》等教材6部;主持国家、省部级课题8项。

获得荣誉

曾获 湖南省 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四等奖、 长沙市 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二等奖 、 湖南师范大学 首届“十佳师德标兵”、湖南师范大学第七届教学名师奖。

参考资料

  1. 教坛先锋展风采丨李爱年:德法兼备,培育更多人才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湖南频道 202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