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周制度论》是 清代 学者 王国维 先生于1917年编撰的经典论著,收入《 观堂集林 》。该书旨在考察殷亡周兴的原因,作者认为周之所以兴,自制度始。王国维先生具体论证了殷周制度之差异,包括立子立嫡之制、庙数之制和同姓不婚制。以上三制不出尊尊、亲亲、长长、男女有别四纲。该书认为 周代 之所以能久兴不衰,就是用此四纲来维系的。该书对学术界影响较大。
作品简介
《殷周制度论》
王国维
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都邑者,政治与文化之标征也。自上古以来,帝王之都皆在东方。 太皞 之虚 在陈 ,大庭氏之库在鲁,黄帝邑于 涿鹿县 之阿, 少皞 与 之虚皆在鲁、卫, 帝 居 。惟史言尧都平阳,舜都蒲坂,禹都安邑,俱僻在 西北 ,与古帝宅京之处不同。然尧号陶唐氏,而冢在 定陶区 之 成阳 ;舜号 虞朝 ,而子孙封于 南梁 之 虞县 , 孟子 称舜生卒之地皆在东夷。盖洪水之灾, 兖州 当其下游,一时或有迁都之事,非定居于西土也。禹时都邑虽无可考,然夏自 姒太康 以后,以迄后桀,其都邑及他地名之见于经典者,率在东土,与商人错处河、济间,盖数百岁。商有天下,不常厥邑,而前后五迁,不出邦 千里之内。故自 五方上帝 以来,政治文物所自出之都邑,皆在 东方 ,惟周独崛起西土。 姬发 克纣之后,立 武庚 ,置三监而去,未能抚有东土也;逮武庚之乱,始以兵力平定东方,克商践奄,灭国五十。乃建 康叔 于卫, 伯禽 于鲁, 姜子牙 望 于齐, 姬奭 之子 于燕 。其于蔡、 、 、雍、曹、滕、凡、蒋、邢、茅诸国, 置于殷之畿内及其 侯甸 ;而齐、鲁、卫 三国 ,以王室懿亲,并有勋伐,居蒲姑、商、奄故地,为诸侯长;又作 邑 为东都,以临东诸侯;而天子仍居丰、镐者凡十一世。自 五方上帝 以来,都邑之自 东方 而移于西方,盖自周始。故以族类言之,则虞、夏、皆 颛顼 后,殷、周皆帝 喾 后,宜殷、 周为 亲;以地理言之,则虞、夏、商皆居 东土 ,周独起于西方,故夏、 商二代 文化略同。《洪范》“九畴”,帝之所以锡禹者,而 箕子 传之矣;夏之季世,若 甲,若 孔甲 ,若履癸,始以日为名,而殷人承之矣。文化既尔,政治亦然。周之克殷,灭国五十;又其遗民,或迁之 雒 邑,或分之鲁、卫诸国。而殷人所伐,不过韦、顾、 昆吾 ;且豕韦之后仍为商伯,昆吾虽亡,而已姓之国仍存于商、周之世。《书·多士》曰:“夏迪简在王庭,有服在百僚”,当属事实。故夏、殷间政治与文物之变革,不似殷、周间之剧烈矣。殷、周间之大变革,自其表言之,不过一姓一家之兴亡与都邑之移转;自其里言之,则旧制度废而新制度兴,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又自其表言之,则古圣人之所以取天下及所以守之者,若无以异于后世之帝王;而自其里言之,则其制度文物与其立制之本意,乃出于万世治安之大计,其心术与规模,迥非后世帝王所能梦见也。
欲观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数者,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其旨则在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 成一 道德之团体。 周公 制作之本意,实在于此。此非穿凿附会之言也,兹篇所论,皆有事实为之根据,试略述之。
殷以前无嫡庶之制。 黄帝 之崩,其二子 昌意 、 玄嚣 之后,代有天下。 颛顼 者 昌意 之子, 帝喾 者 玄嚣 之子也;厥后虞、夏皆颛顼后,殷、周皆帝喾后。有天下者,但为 黄帝 之子孙,不必为黄帝之嫡。世动言尧、舜禅让,汤、武征诛,若其传天下与受天下有大不同者。然以帝系言之,尧、舜之禅天下,以舜、禹之功,然舜、禹皆颛顼后,本可以有天下 者也 ;汤、武之代夏、商,固以其功与德,然汤、武皆帝喾后,亦本可以有天下 者也 。以颛顼以来诸朝相继之次言之,固已无嫡庶之别矣。一朝之中,其嗣位者亦然。特如商之继统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自成汤至于 帝辛 三十帝中,以弟继兄者凡十四帝( 外丙 、 中壬 、 大庚 、 雍己 、大戊、 外壬 、 河亶甲 、 沃甲 、 南庚 、 盘庚 、大辛、 小乙 、 祖甲 、 庚丁 );其以子继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为弟之子( 子高 、 中丁 、 祖辛 、 武丁 、 祖庚 、 廪辛 、 武乙 )。惟沃甲崩,祖辛之子祖丁立;祖丁崩,沃甲之子南庚立;南庚崩, 祖丁 之子阳甲立:此三事独与商人继统法不合。此盖《史记·殷本纪》所谓中丁以后 九世之乱 ,其间当有争立之事,而不可考矣。故商人祀其先王,兄弟同礼;既先王兄弟之未立者,其礼亦同,是未尝有嫡庶之别也。此不独王朝之制,诸侯以下亦然。近 保定市 南乡出句兵三,皆有铭:其一曰“大祖日已、祖日丁、祖日乙、祖日庚、祖日丁、祖日己、祖日已”;其二曰“祖 日乙 、大父日癸、大父日癸、中父日癸、父日癸、父日辛、父日己”;其三曰“大兄日已、兄日戊、兄日壬、兄日癸、兄日癸、兄 日丙 ”。此当是殷时北方侯国勒祖父兄之名于兵器以纪功者;而三世兄弟之名先后骈列,无上下贵贱之别。是故大王之立 王季 也, 周文王 之舍 伯邑考 而立 姬发 也, 周公 之继武王而摄政称王也,自殷制言之,皆正也(殷自 武乙 以后,四世传子,又 孟子 谓:“以纣为兄之子,且以为君,而有 微子 、王子 比干 。”《吕氏春秋·当务篇》云:“纣之同母三人,其长子曰微子启,其次曰 宋微仲 ,其次曰 受德 。受德乃纣也,甚少矣。纣母之生微子启与仲衍也,尚为妾;已而为妻而生纣。纣之父,纣之母欲置微子启以为大子,大史据法而争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纣故为后”。《史记·殷本纪》则云:“ 帝乙 长子为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故立辛为嗣。”此三说虽不同,似商末已有立嫡之制。然三说已自互异,恐即以 周代 之制拟之,未敢信为事实也)。舍弟传子之法,实自周始。当 秦武王 之崩,天下未定,国赖长君; 周公 即相 姬发 克殷胜纣,勋劳最高,以德以长,以历代之制,则继武王而 自立 ,固其所矣。而周公乃立成王而已摄之,后又反政焉。摄政者,所以济变也;立 姬诵 者,所以 居正 也。自是以后,子继之法遂为百王不易之制矣。
由传子之制而嫡庶之制生焉。夫舍弟而传子者,所以息争也。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间常不免有争位之事。特如传弟即尽之后,则嗣立者当为兄之子 ,弟之子欤?以理论言之,自当立兄之子;以事实言之,则所立者往往为弟之子。此商人所以有 中丁 以后 九世之乱 ,而周人传子之制正为救此弊而设也。然使于诸子之中可以任择一人而立之,而此子又可任立其欲立者,则其争益甚,反不如商之兄弟以长幼相及者犹有次第矣。故有传子之法,而嫡庶之法亦与之俱生。其条例,则《 春秋左氏传 》之说曰:“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钧择贤,义钧则卜。” 公羊姓 家之说曰:“礼,嫡夫人无子,立右 ;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嫡侄娣;嫡侄娣无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无子,立左媵侄娣。质家亲亲,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侄。嫡子有孙而死,质家亲亲,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孙,其双生也,质家据现在,立先生,文家据本意,立后生。”此二说中,后说尤为详密,顾皆后儒充类之说;当立法之初,未必穷其变至此。然所谓立子以贵不以长,立适以长不以贤者,乃传子法之精髓,当时虽未必有此语,固已用此意矣。盖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争。任天者定,任人者争;定之以天,争乃不生。故天子诸侯之传世也,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后世用人之以资格也,皆任天而不参以人,所以求定而息争也。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于家天下,立贤之利过于立嫡,人才之用优于资格,而终不以此易彼者,盖惧夫名之可藉而争之易生,其敝将不可胜穷,而民将无时或息也。故衡利而取重,絜害而取轻,而定为立子立嫡之法,以利天下后世;而此制实自 周公 定之。是周人改制之最大者,可由殷制比较得之。有周一代礼制,大抵由是出也。
是故由嫡庶之制而宗法与服术二者生焉。商人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藉曰有之,不过合一族之人奉其族之贵且贤者而宗之;其所宗之人,固非一定而不可易,如周之大宗、小宗也。周人嫡庶之制,本为天子诸侯继统法而设,复以此制通之大夫以下,则不为君统而为宗统,于是宗法生焉。周初宗法虽不可考,其见于七十子后学所述者,则《丧服小记》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 者也 。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 李湛 所以尊祖 祢 也。”《大传》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 敬宗 ,敬宗尊祖之义也。是故有继别之大宗,有继高祖之宗,有继 曾祖父 之宗,有继祖之宗,有继祢之宗,是为五宗。其所宗者皆嫡也,宗之者皆庶也。此制为大夫以下设,而不上及天子诸侯。” 郑玄 于《丧服小记》注曰:“别子,诸侯之庶子,别为后世为始祖者也;谓之别子者,公子不得祢先君也。”又于《大传》注曰:“公子不得宗君。”是天子诸侯虽本世嫡,于事实当统无数之大宗,然以尊故,无宗名。其庶子不得祢先君,又不得宗今君,故自为别子,而其子乃为继别之大宗。言礼者嫌别子之世近于无宗也,故《大传》说之曰:“有大宗而无小宗者,有小宗而无大宗者,有无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适者。”《注》曰:“公子不得宗君,君命适昆弟为之宗,使之宗之,此传所谓有大宗而无小宗也。又若无适昆弟,则使庶昆弟一人为之宗,而诸庶兄弟事之如小宗,此传所谓有小宗而无大宗也。”《大传》此说,颇与《小记》及其自说违异。盖宗必有所继,我之所以宗之者,以其继别若继高祖以下故也,君之嫡昆弟、庶昆弟皆不得继先君,又何所据以为众兄弟之宗乎?或云:立此宗子者,所以合族也。若然,则所合者一公之子耳;至此公之子与先公之子若孙间,仍无合之之道。是大夫士以下皆有族;而天子诸侯之子,于其族 曾祖父 父母、从祖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以下服之所及者,乃无缀属之法,是非先王教人亲亲之意也。故由尊之统言,则天子诸侯绝宗,王子公子无宗可也;由亲之统言,则天子诸侯之子,身为别子而其后世为大宗者,无不奉天子诸侯以为最大之大宗,将以尊卑既殊,不敢加以宗名,而其实则仍在也。故《大传》曰:“君有合族之道。”其在《诗·小雅》之《常 棣 序》曰:“燕兄弟也。”其诗曰:“傧尔 豆,饮酒之 ,兄弟既具,和乐且孺。”《 大雅 》之《行苇序》曰:“ 周家 能内睦九族也。”其诗曰:“戚戚兄弟,莫通具尔,或肆之筵,或授之几。”是即《周礼·大宗伯》所谓以饮食之礼亲宗族兄弟者,是天子之收族也。《 周文王 世子》曰:“公与族人燕则以齿。”又曰:“公与族人燕,则异姓为宾。”是诸侯之收族也。夫收族者,大宗之事也。又在《 小雅 》之《楚茨》曰:“诸父兄弟,备言燕私。”此言天子诸侯祭毕而与族人燕也。《 尚书 大传 》曰:“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终日。大宗已侍于宾奠,然后燕私。燕私者 何也 ?祭已而与族人饮也。”是祭毕而燕族人者,亦大宗之事也。是故天子诸侯虽无大宗之名,而有大宗之实。《笃公刘》之诗曰:“食之饮之,君之宗之。”《传》曰:“为之君,为之大宗也。”《板》之诗曰:“大宗维翰。”《传》曰:“王者,天下之大宗。”又曰;“宗子维城。”《笺》曰:“王者之嫡子,谓之宗子。”是礼家之大宗限于大夫以下者,诗人直以称天子诸侯。惟在天子诸侯,则宗统与君统合,故不必以宗名。大夫、士以下皆以贤才进,不必是嫡子,故宗法乃 成一 独立之统系。是以丧服有为宗子及其母、妻之服皆齐衰三月,与庶人为国君、曾孙为 曾祖父 父母之服同。适子、庶子祇事宗子,宗妇虽贵富,不敢以贵富入于宗子之家;子弟犹归器,祭则具二牲,献其贤者于宗子,夫妇皆齐而宗敬焉,终事而敢私祭,是故大夫以下,君统之外复戴宗统,此由嫡庶之制自然而生者也。
其次则为丧服之制。丧服之大纲四:曰“亲亲”,曰“尊尊”,曰“长长”,曰“男女有别”。无嫡庶,则有亲而无尊,有恩而无义,而丧服之统紊矣。故殷以前之服制,就令成一统系,其不能如周 礼服 之完密,则可断也。丧服中之自嫡庶之制出者:如父为长子,三年;为众子,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母为长子,三年;为众子,期。公为适子之长殇、中殇,大功;为庶子之长殇、中殇,无服。大夫为适子之长殇、中殇,大功;为庶子之长殇,小功。适妇,大功;庶妇,小功。适孙,期;庶孙,小功。大夫为嫡孙为士者,期;庶孙,小功。出妻之子为母,期。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为父后者,为其母, 。大夫之适子为妻,期;庶子为妻,小功。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期;为庶昆弟,大功;为适昆弟之长殇、中殇,大功;为庶昆弟之长殇,小功。为适昆弟之下殇,小功;为庶昆弟之下殇,无服。女子子适人者,为其昆弟之为父后者,期;为众昆弟,大功。凡此皆出于嫡庶之制。无嫡庶之世,其不适用此制明矣。又无嫡庶则无宗法,故为宗子与宗子之母妻之服无所施。无嫡庶,无宗法,则无为人后者,故为人后者为其所后及为其父母昆弟之服亦无所用。故《丧服》一篇,其条理至精密纤悉者,乃出于嫡庶之制即行以后,自殷以前,决不能有此制度也。
为人后者为之子,此亦由嫡庶之制生者也。商人诸帝,以弟继兄者,但后其父而不后其兄,故称其所继者仍曰兄甲、兄乙;既不为之子,斯亦不得云为之后矣。又商之诸帝,有专祭其所自出之帝,而不及非所自出者。《卜辞》有一条曰:“大丁、大甲、 大庚 、大戊、 中丁 、 祖乙 、 祖辛 、 祖丁 ,牛一,羊一。”(《殷虚书契后编》卷上第五页,及拙撰《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继考》)其于 大甲 、 大庚 之间不数 沃丁 ,是大庚但后其父大甲,而不为其兄沃丁后也。 中丁 、祖乙之间不数 外壬 、 河亶甲 ,是祖乙但后其父中丁,而不为其兄外壬、河亶甲后也。又一条曰:“囗祖乙( 小乙 )、 祖丁 ( 武丁 )、 祖甲 、康祖丁( 庚丁 )、 武乙 衣。”(《书契后编》卷上,第二十页,并拙撰《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于祖甲前不数 祖庚 ,康祖丁前不数 辛,是亦祖甲本不后其兄祖庚,庚丁不后其兄廪辛,故后世之帝,于合祭之一种中乃废其祀(其特祭仍不废)。是商 无为 后者为之子之制也。周则兄弟之相继者,非为其父后而实为所继之兄弟后。以 春秋 时之制言之,《 春秋 经》文二年书“八月 丁卯 ,大事于大庙, 鲁僖公 。”《 公羊传 》曰:“讥何?讥尔逆祀也。其逆祀奈何?先祢而后祖也。”夫僖本闵兄,而《传》乃为闵为祖,僖为祢,是 僖公 以兄为弟闵公后,即为闵公子也。又《经》 于成 十五年书“三月乙己, 仲婴齐 卒。”《传》曰:“ 仲婴齐 者, 公孙婴齐 也。公孙婴齐则 曷 为谓之仲婴齐?为兄后也。为兄后则曷为谓之仲婴齐?为人后者为之子也。为人后者为之子,则其称‘仲’何?孙以王父字为氏也。然则婴齐孰后?后归父也。”夫婴齐为归父弟,以为归父后,故祖其父 东门襄仲 而以其字为氏,是 春秋 时为人后者无不即为其子。此事于周初虽无可考,然由嫡庶之制推之,固当如是也。
又与嫡庶之制相辅者,分封子弟之制是也。商人兄弟相及,凡一帝之子,无嫡庶长幼,皆 为未来 之储贰,故自开国之初,已无封建之事, 在后世,惟商末之 微子 、 箕子 。以微、箕为二国名,然亦王子而无封,则微、箕之为国名,亦未可避定也。是以殷之亡,仅有一微子以存商祀;而中原除宋以外,更无一之国。以商人兄弟相及之制推之,其效固应如是也。周人即立嫡长,则天位素定,其余嫡子庶子,皆视其贵贱贤否,畴以国邑。开国之初,建兄弟之国十五, 姬姓 之国四十,大抵在邦畿之外,后王之子弟亦皆使食畿内之邑。故殷之诸侯皆异姓,而周则同姓异姓各半,此与政治文物之施行甚有关系,而天子诸侯君臣之分亦由是而确定 者也 。
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当夏后之世,而殷之王亥、 王恒 ,累叶称王;汤未放桀之时,亦已称王;当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称王。盖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 周初 亦然,于《 牧誓 》、《 明大诰 》,皆称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践奄,灭国数十,而新建之国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夏、殷以来古国,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其在丧服,则诸侯为天子斩衰三年,与子为父、臣为君同。盖天子诸侯君臣之分始定于此。此周初大一统之规模,实与其大 居正 之制度相待而 成者 也。
嫡庶者,尊尊之统也,由是而有宗法,有服术,其效及于政治者,则为天位之前定,同姓诸侯之封建,天子之尊严。然周之制度,亦有用亲亲之统者,则祭法是已。商人祭法,见于《卜辞》所纪者,至为繁复。自 帝喾 以下,至于先公先王先妣,皆有专祭;祭各以其名之日,无亲疏远迩之殊也。先公先王之昆弟,在位者与不在位者祀典略同,无尊卑之差也。其合祭也,则或是上甲至于大甲 九世 ,或自上甲至于 武乙 二十世,或自大丁至于祖丁八世,或自 大庚 至于中丁三世,或自 祖甲 至于祖丁二世,或自 小乙 至于武乙五世,或自 武丁 至于武乙四世,又数言自上甲至于多后衣。此于卜辞屡见,必非周人三年一 、五年一 之大祭,是无毁庙之制也。虽《 吕氏春秋 》引《商书》言“五世之庙,可以观怪”,而卜辞所纪事实,乃全不与之合,是殷人祭其先无定制也。周人祭法,《诗》、《书》、《 礼经 》皆无明文。据礼家言,乃有七庙、四庙之说。此虽不可视为宗周旧制,然礼家所言庙制,必已萌芽于周初,固无可疑也。古人言周制 尚文 者,盖兼综数义而不专主一义之谓。商人继统之法,不合尊尊之义,其祭法又无远迩尊卑之分,则于亲亲、尊尊二义,皆无当也。周人以尊尊之义经亲亲之义而立嫡庶之制,又以亲亲之义经尊尊之义而立庙制,此其所以为文也。说庙制者,有七庙、四庙以殊,然其实不异。《王制》、《礼器》、《祭法》、《 穀梁传 》皆言天子七庙、诸侯五;《曾子问》言“当七庙五庙无虚主”;《 荀子·礼论 》篇亦言“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国者事五世”;惟《丧服小记》独言“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 郑注 :“高祖以下也,与始祖而五也。”如郑说,是四庙实五庙也。《汉书·韦 玄成 传》:“玄成等奏:《祭义》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言始受命而王,祭天以其祖配,而不为立庙,亲尽也;立亲庙四,亲亲也;亲尽而迭毁,亲疏之杀,示有终。周之所以七庙者,以后稷始封, 周文王 、 武王 受命而王,是以 三庙 不毁,与亲朝四而七。”《 公羊 宣六年传》何注云:“礼,天子诸侯立五庙。周家祖有功,宗有德,立后稷、文、 武庙 ,至于子孙,自高祖以下而七庙。”《王制》 郑注 亦云:“七者,太祖及文、武之 ,与亲庙四。”则周之七庙,仍不外四庙之制。 刘歆 独引《王制》说之曰:“天子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七者其正法,不可 常数 者也。宗不在此数中,宗变也。”是谓七庙之中,不数文、武,则有亲庙六。以礼意言之,刘说非也。盖礼有尊之统,有亲之统。以尊之统言之,祖愈远而愈尊,则如殷人之制,遍祀先公先王可也。庙之有制也,出于亲之统;由亲之统言之,则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亲,上不过高祖,下不过玄孙,故宗法服术皆以五为节。丧服有 曾祖父 父母服而无高祖父母服,曾祖父母之服不过齐衰三月。若夫玄孙之生, 未有及见高祖父母之死者;就令有之,其服亦不过袒免而止,此亲亲之界也。过是,则亲属竭矣,故遂无服。服之所不及,祭亦不敢及。此 礼服 家所以有天子四庙之说也。刘 又云:“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此丧事尊卑之序也,与庙数相应。”《 春秋左氏传 》曰:“名位不同,礼亦异数”,“自上以下,降杀以两,礼也。”虽然,言岂一端而已。礼有以多为贵者,有以少为贵者,有无贵贱一者。车服之节,殡葬之期,此有等衰者也。至于亲亲之事,则贵贱无以异。以三为五,大夫以下用之;以五为九,虽天子不能过也。既有不毁之庙以存尊统,复有四亲庙以存亲统,此周礼之至文者也。宗周之初,虽无四庙明文,然祭之一种限于四世,则有据矣。《逸周书·世俘解》:“王克殷,格于庙。王烈祖自大王、大伯、 王季 、 虞公 、 周文王 、邑考以列升。”此 姬泰 、虞公、邑考与三王并升,犹用 殷礼 ,然所祀者四世也。《 中庸 》言“ 周公 成文、武之德,追王大王、王季,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礼。”于先公之中追王二代,与文、武而四,则 成王 、周公时庙数虽不必限于四王,然追王者与不追王者之祭,固当有别矣。《书·顾命》所设几筵,乃成王崩, 姬奭 摄成王册命 姬钊 时依神之席,(见拙撰《周书顾命考》及《顾命后考》)而其席则 间、西序、东序与西夹凡四,此亦为大王、 王季 、 周文王 、 姬发 设。是周初所立,即令不止四庙,其于高祖以下,固与他先公不同。其后遂为四亲庙之制,又加以后稷、文、武,遂为七庙。是故遍祀先公先王者,殷制也。七庙、四庙者,七十子后学之说也;周初制度,自当在此二者间。虽不敢以七十子后学之说上拟宗周制度,然其不如殷人之遍祀其先,固可由其他制度知之矣。
以上诸制,皆由尊尊、亲亲二义出。然尊尊、亲亲、贤贤,此三者治天下之通义也。周人以尊尊、亲亲二义,上治祖祢,下治子孙,旁治昆弟;而以贤贤之义治官。故天子诸侯世,而天子诸侯之卿大夫士皆不世。盖天子诸侯者,有土之君也;有土之君,不传子,不立嫡,则无以弭天下之争;卿大夫士者,图事之臣也,不任贤,无以治天下之事。以事实证之,周初三公,惟 周公 为 武王 母弟, 姬奭 则疏远之族兄弟,而 姜子牙 又异姓也。成、康之际,其六卿为召公、芮伯、彤伯、 毕公 、卫侯、 毛亨 ,而召、毕、毛三公又经卿兼三公,周公、太公之子不与焉!王朝如是,侯国亦然,故《 春秋 》讥世卿。世卿者,后世之乱制也。礼有大夫为宗子之服,若如 春秋 以后世卿之制,则宗子世为大夫,而支子不得与,又何大夫为宗子服之有矣!此卿、大夫、士不世之制,当自殷已然,非必周制,虑后人疑传子立嫡之制通乎大夫以下,故附著之。
男女之别,周亦较前代为严。男子称氏,女子称姓,此周之通制也。上古女无称姓者。有之,惟一 姜嫄 。姜 者,周之妣,而其名出于周人之口者也。传说 黄帝 之子为十二姓, 祝融 之后为 八姓 ;又言虞为 姚姓 ,夏为 姒姓 ,商为 子姓 。凡此纪录,皆出周世。据殷人文字,则帝王之妣与母,皆以日名,与先王同;诸侯以下之妣亦然(传世商人彝器多有妣甲、妣乙诸文)。虽不敢谓殷以前无女姓之制,然女子不以姓称,固事实也(《 晋语 》殷辛伐有苏氏,有苏氏以 妲己 女焉。案 苏国 , 己姓 ,其女称妲己,似已为女子之称姓之始,然恐亦周人追名之)。而周则大姜、 太任 、大 姒 、 邑姜 ,皆以姓著。自是 讫 于 春秋 之末,无不称姓之女子。《大传》曰:“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婚姻可以通乎!”又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然则,商人六世以后,或可通婚;而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女子称姓,亦自周人始矣。
是故有立子之制,而君位定;有封建子弟之制,而异姓之势弱,天子之位尊;有嫡庶之制,于是有宗法、有服术,而自国以至天下合为一家;有卿、大夫不世之制,则贤才得以进;有同姓不婚之制,而男女之别严。且异姓之国,非宗法之所能统者,以婚 甥舅之谊通之。于是天下之国,大都王之兄弟甥舅;而诸国之间,亦皆有兄弟甥舅之亲;周人一统之策实存于是。此种制度,固亦由时势之所趋;然手定此者,实惟 周公 。原周公所以能定此制者,以公于旧制本有可以为天子之道,其时又躬握天下之权,而顾不嗣位而 居摄 ,又由居摄而致政,其无利天下之心,昭昭然为天下所共见。故其所设施,人人知为安国家、定民人之大计,一切制度遂推行而无所阻矣。
由是制度,乃生典礼,则经礼三百、曲礼三千是也。凡制度典礼所及者,除家法、丧服数大端外,上自天子诸侯,下至大夫士止,民无与焉,所谓“礼不下庶人”是也。若然,则周之政治,但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设,而不为民设乎?曰,非也。凡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者,以为民也,有制度典礼以治。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使有恩以相洽,有义以相分,而国家之基定,争夺之祸泯焉。民之所求者,莫先于此矣。且古之所谓国家者,非徒政治之枢机,亦道德之枢机也。使天子、诸侯、大夫、士各奉其制度典礼,以亲亲、尊尊、贤贤,明男女之别于上,而民风化于下,此之谓“治”;反是,则谓之“乱”。是故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者,民之表也;制度典礼者,道德之器也。周人为政之精髓实存于经。此非无征之说也,以经证之,礼经言治之迹者,但言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而《尚书》言治之意者,则惟言庶民。《康 》以下九篇,周之经纶天下之道胥在焉,其书皆以民为言。《召诰》一篇,言之尤为反覆详尽,曰“命”,曰“天”,曰“民”,曰“德”,四者一以贯之。其言曰:“天亦哀于四方民,其眷命用 。王其疾 尉迟敬德 !”又曰:“今天其命哲,命吉凶,命历年。知今我初服,宅新邑,肆惟王其疾敬德。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又曰:“欲王以小民受天永命。”且其所谓德者,又非徒仁民之谓,必天子自纳于德而使民则之,故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又曰:“其惟王位在德元,小民乃惟刑用于天下, 李泰 显。”充此言以治天下,可云 至治 之极轨,自来言政治者未能有高焉者也。古之圣人亦岂无一姓福 之念存于其心,然深知夫一姓之福祚与 万姓 之福祚是一非二,又知一姓万姓之福祚与其道德是一非二,故其所以祈天永命者,乃在德与民二字。此篇乃 姬奭 之言,则史佚书之以诰天下,(《洛诰》云:“作册逸诰”,是史逸所作《召诰》与《洛诰》日月相承,乃一篇分为二者,故亦史佚作也。)文、武、 周公 所以治天下之精义大法胥在于此。故知周之制度典礼,实指为道德而设;而制度典礼之专及大夫、士以上者,亦未始不为民而设也。
周之制度典礼,乃道德之器械,而尊尊、亲亲、贤贤、男女有别四者之结体也,此之谓民彝。其有不由此者,谓之非彝,《》曰:“勿用非谋非彝。”《召诰》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非彝者,礼之所去,刑之所加也。《康诰》曰:“自得罪,寇攘奸 ,杀越人于货, 不畏死,罔不憝。”又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子弗祇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曰:乃其速由。 周文王 作罚,刑兹无赦。”此 周公 诰 康叔 治殷民之道,殷人之刑惟寇攘奸灾,而周人之刑则并及不孝不友,故曰“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又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其重民彝也如此!是周制刑之意,亦本于德治、之大经;其所以致太平与刑措者,盖可睹矣。
夫商之季世, 纪纲 之废、道德之 极矣。周人数商之罪,于《 牧誓 》曰:“今商王受,惟妇言是用;昏弃厥肆祀弗答,昏弃厥遗王父母弟,弗迪。乃惟四方之多罪 逃,是崇是长,是信是使;是以为大夫卿士,以暴虐于百姓,以奸宄于商邑。”于《多士》曰:“在今后嗣王,……诞淫厥 ,罔顾于天,显民祇。”于《多方》曰:“乃惟尔辟,以尔多方,大淫图天之命,屑有辞。”于《酒诰》曰:“在今后嗣王酣身,厥命罔显于民祇,保越怨不易。诞惟厥纵淫泆于非彝,用燕丧威仪,民罔不 伤心。惟荒 腆 于酒,不惟自息乃逸。厥心疾很,不克畏死。辜在商邑,越殷国灭无罹。弗惟德馨香,祀登闻于天,诞惟民怨。庶群自酒,腥闻在上。故无降丧于殷,罔爱于殷,惟逸。天非虐,惟民自速辜。”有前三者之说,则失德在一人;由后之说,殷之臣民,其渐于亡国之俗久矣。此非敌国诬谤之言也,殷人亦屡言之。《 西伯 黎》曰:“惟王淫戏用自绝。”《 论语·微子 》曰:“我用沉酗于酒,用乱败厥德于下。殷罔不小大,好草窃奸宄。卿士师师非度,凡有辜罪,乃罔恒获。小民方兴,相为敌仇。”又曰:“无毒降灾荒殷邦,方兴沉酗于酒。乃罔畏畏, 其 长,旧有位人。今殷民乃攘窃神祇之牺 牲,用以容,将食,无灾。”夫商道尚鬼,乃至窃神祇之牺牲,卿士浊乱于上,而法令隳废于下,举国上下,惟奸宄敌仇之是务;固不待 孟津 之会、牧野之誓,而其亡已决矣。而周自大王以后,世载其德,自西土邦君,御事小子,皆克用文王教,至于庶民,亦聪听祖考之彝训。是殷、周之兴亡,乃有德与无德之兴亡;故克殷之后,尤兢兢以德治为务。《召诰》曰:“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我不敢知,曰:有夏受天命,惟有历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我不敢知,曰:有 帝辛 天命,惟有历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今王嗣受厥命,我亦惟兹二国命,嗣若功,王乃初服。”周之君臣,于其嗣服之初反覆教戒也如是,则知所以驱草窃奸宄相为敌仇之民而跻之 仁寿 之域者,其经纶固大有在。欲知 周公 之圣,与周之所以王,必于是乎观之矣!
重要论点
一、立子以嫡
王国维 先生说:“殷以前无嫡庶之制。”而周所以要订立嫡庶之制,实为“息争”,稳定政治,立子以嫡是封建制度之核心。
二、宗法制度
商朝 时期没有形成宗法制度,是兄终弟及,无弟然后传子。“藉曰有之,不过合一族之人奉其族之贵且贤者而宗之;其所宗之人,固非一定而不可易”,商代的族长则本宗族内选举贤能之人担任,也可以更换。 周代 则实行严格的宗法制度,天子、诸侯和各级贵族均采用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并形成父系氏族家长制。
宗法制度是从立子以嫡制衍生出来的。因为 殷代 以兄弟相传,故不能建立一个稳定的宗法制度。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殷未亡而周已可以称王。治国上,周人以“尊尊”上治祖祢,“亲亲”下治子孙,“贤贤”纵治官吏。
宗法制度又衍生丧服之制。丧服之大纲是“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
宗法制则适应了周人的氏族家长制,氏族中的若肘干家族取得较高的权势地位,因此必须划分本家族与其他家族的区别,开始讲究 胄 之亲疏,凡离家族中轴线愈远者,则离权力核心愈远。家族的突出发展,转而破坏了旧有的氏族制传统。
宗法制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同姓不婚制、统治者对百姓的道德约束,实际上也与周灭商后“男女有别”、女性地位大大下降密切相关。
三、同姓不婚制
商代“六世则可通婚”,不限同姓异姓。 周代 对男女有别十分重视,男女之别,周亦较前代为严,为此开创了“男子称氏,女子称姓”,禁止同姓结婚。 周代 行同姓不婚制,原因有三:
避免同姓通婚造成下一代的不蕃盛。
以政治婚姻联络异姓诸侯。
道德的约束力。
四、 分封制
“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当夏后之世,而殷之王亥, 王恒 ,累世称王。汤末放桀之时,亦已称王。当商之末,有周之文武亦称王。盖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于《 牧誓 》,《 明大诰 》,皆称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未全定也。”商王仅为诸侯之长,周王则为诸侯之君。从 周代 起,大力分封亲戚以屏周室,“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 ,莫非王臣。”,松散的方国联盟制转变为严格的等级 分封制 。
五、刑律与道德的关系
“周之制度典礼乃道德之器械,而尊尊,亲亲,贤贤,男女有别四者之结体也。此之谓‘民彝’。其有不由此者,谓之‘非彝’” 。“非彝”者,礼之所去,刑之所加也。殷人之刑惟“寇攘奸宄”,而周人之刑,则并及“不孝不友。”在周之前,刑律是和道德不相干的,而周之后,道德便和刑律互相补充互为依托。后人所谓的王道 霸道 并重,即始于周。并且,“此种制度,固亦由时势之所趋,然手定此者,实惟 周公 。”